时间:2022-11-10 19:51:31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 粤0112民初1482号
李一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一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 粤0112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2017) 粤011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一波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2983.01元、滞纳金(按民生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收费标准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及手续费(按民生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收费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一波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22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5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688元,被告李一波负担9863元。财产保全费389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54元,被告李一波负担3641元。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李一波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