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53:16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靖认为,有必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一次系统全面的修改,以适应新的管理实际、新的管理体制以及总体法治环境的需要。
该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不断加大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力度,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但在执法实践中,对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往往不及时主动接受处理。尤其是无证驾驶、伪造牌证、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为逃避处罚,往往拖延不来处理。“一方面是因为全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一些公民法治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法部门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手段。”陈靖建议,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违法逾期不处理行为增加信用惩戒手段,对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传唤规定。
陈靖还留意到,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处罚规定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譬如,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从2002年的5010元增加到2021年的35128元,平均增长了7倍。人民群众的收入大幅增长,罚款标准需要相应提升。”他建议,同时应完善交通安全教育、扣留车辆及退还的相关规定,增加对影响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别处罚规定。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与广泛应用,其与基于“自然人驾驶”构建的法律体系面临一系列的障碍和不匹配。陈靖举例:在车辆准入上,智能网联汽车的车身结构和对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与传统汽车有很大差异,有些车型甚至没有人工驾驶操控设备,因此智能网联汽车无法适用现有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传统的交通违法有明确的违法主体——驾驶人,以及主观过错。而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违法,在违法主体、主观过错上与传统违法有很大差异,简单适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起到应有的引导、教育和惩戒的作用。
陈靖认为,有必要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智能网联汽车作一个单独规范,加以约束和规范,同时为支持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留有空间;建议赋予地方充分的立法空间,在确保全国道路交通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补充和探索作用。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胡幸阳 题图来源:朱瓅 摄影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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