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辽宁2分公司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

时间:2022-11-10 20:01:3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27号、28号、29号、33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均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将38968笔车险业务虚构成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区营业部、铁西分公司、沈阳沈水分公司、皇姑分公司和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鑫融分公司、汇鼎鑫分公司、吉云宝分公司等8家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9343.24万元,佣金2042.93万元。于学民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人保财险本溪市分公司将1284笔车商渠道车险业务虚构成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溪承中信营业部的专业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274.75万元,佣金60.74万元。赵大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辽宁银保监局表示,鉴于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在2019年度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阶段已通过上级公司报告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责令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改正,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学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赵大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27号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6号

主要负责人:周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你分公司将1284笔车商渠道车险业务虚构成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溪承中信营业部的专业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274.75万元,佣金60.7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虚构中介业务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在2019年度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阶段已通过上级公司向我局报告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6月2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28号

当事人:赵大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3021974********

地址:鞍山市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党委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分公司将1284笔车商渠道车险业务虚构成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溪承中信营业部的专业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274.75万元,佣金60.74万元。你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该分公司在2019年度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阶段已通过其上级公司向我局报告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对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银保监罚决〔2022〕29号

当事人:于学民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61968********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原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分公司将38968笔车险业务虚构成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区营业部、铁西分公司、沈阳沈水分公司、皇姑分公司和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鑫融分公司、汇鼎鑫分公司、吉云宝分公司等8家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9343.24万元,佣金2042.93万元。你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虚构中介业务明细、车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合作说明表、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该分公司在2019年度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阶段已通过其上级公司向我局报告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对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辽银保监罚决〔2022〕33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主要负责人:郭军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你分公司将38968笔车险业务虚构成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区营业部、铁西分公司、沈阳沈水分公司、皇姑分公司和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鑫融分公司、汇鼎鑫分公司、吉云宝分公司等8家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9343.24万元,佣金2042.93万元。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在2019年度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阶段已通过上级公司向我局报告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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