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0:25:30来源:法律常识
因个人征信有过不良记录,两次买房受阻,天台的徐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信用受损是源于10多年前的一次卖房行为——徐先生卖的房子因贷款未还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约定由买房者陈先生继续还贷,结果陈先生多次未及时还贷,导致徐先生上了银行征信“黑名单”。
徐先生将买家陈先生告上了法院。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徐先生提出的“信用索赔”。
卖房后上了银行“黑名单”
徐先生曾在天台县城有一套房子,2004年,徐先生准备卖给陈先生,因为房子还处于供房贷阶段,于是,双方签了一份《房地产交易协议》,约定房款总价50万元,陈先生付首期房款28万元,剩下的22万元由陈先生交付至徐先生用于归还贷款的银行账户中,等陈先生还清房款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陈先生很快支付了首期房款。
时隔几年,徐先生看中了天津某楼盘的房子,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却出了问题。经查询,徐先生发现从2014年4月到2016年4月期间,《个人信用报告》显示逾期还款达9次,而逾期支付的贷款,正是出售给陈先生的房屋的银行贷款。银行认为,徐先生存在信用不良记录,无法为徐先生再次办理贷款。
天津买房受阻后,2018年,徐先生想要购买天台县城某小区房屋,结果又被告知因信用不良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在外经商多年,徐先生对个人信用一直颇为重视。而两次购房失败,让徐先生十分郁闷。2019年7月,徐先生将陈先生诉至天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5万元。
卖家向买家“信用索赔”
2019年11月19日,天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徐先生认为,陈先生多次未按约向银行归还贷款,造成他个人信用受损,无法为购买新房办理贷款。而且此事对他的亲人及子女求学有不良影响,自己也不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则表示,陈先生确实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化导致还贷不足,逾期支付了部分贷款。但徐先生在银行留有电话号码,他应该收到了还贷金额变化的信息,却没有告知陈先生,这也是逾期还贷的原因之一。
被告方还指出,徐先生虽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但他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了房屋,并未产生实际的损失,目前也无法律规定失信会对徐先生子女的上学、就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从侵权角度看,徐先生没有损害后果,其无法购房、子女就业问题,均与陈先生逾期还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判买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陈先生要不要为徐先生信用贬损承担赔偿责任呢?
天台法院认为,《个人信用报告》是我国银行系统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无不良记录,影响一个人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贷款额度高低以及享有何种贷款服务等,其反映的内容亦与社会对自然人诚实信用程度的评价相关,自然人维护自身信用的权利,具有人身属性。陈先生逾期还款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徐先生在金融领域评价降低、信用贬损,侵犯了信用主体的人格权。
法院认为,陈先生因合同违约对徐先生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法院也指出,徐先生作为信用主体,是自身信用的维护者,其将房屋转让给陈先生并约定由陈先生履行还贷义务,就应当预见到如果买受人逾期履行还贷义务便会损害其征信的后果。当出现银行催款短信时,徐先生本可以采取垫付款项、催促还款等补救措施,以避免信用损失发生,但其没有重视并采取措施,徐先生对于信用损失的发生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行为方式、损害后果以及侵权造成徐先生精神痛苦等因素,最终,天台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赔偿徐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陈先生主动履行了精神抚慰金,本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市民,针对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房屋的买卖,双方约定直接由买受人承接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具有较高风险。更加稳妥的做法,应是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涤除抵押权后,再进行房产交易,这样可以避免因买受人逾期还款导致出卖人信用受损的情况发生。来源丨中国台州网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