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0:28:32来源:法律常识
一、逾期的证据大多情形不视为新证据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以新发现的证据作为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理由,对于新发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该条是针对再审新证据做出的规定,基于其他情形外,将希望和目标锁定在“新证据”往往成为很多人的重点考虑。更有甚者,在二审时已经存在的证据(同理在一审应该提交而未提交,疑惑在二审已经发生却没有提交)却仅以自己拿到或控制的时间节点作为评判新证据的标准,明显理解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7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浦煜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昆仑公司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为许可证、(2017)兵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2017)兵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浦煜公司土地登记资料,以及昆仑公司、建咨公司、鸿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浦煜公司未能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不构成申请再审新证据。乌甘国资[2019]45号函的落款时间虽在本案原审庭审结束之后,但该函描述的事实发生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浦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因客观原因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故该证据亦不属于申请再审新证据。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两点认定标准:一是发生的时间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依据证据本身形成的时间为节点,而非当事人自己实际取得的时间;二是需要对迟交的证据做出合理性说明。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本条涉及对逾期证据的提交以及效力评判。法律规定了禁止无故迟延提交证据的同时,又以法条形式给予了当事人补救程序,即:说明合理理由;逾期提交的客观性;虽没有上述情形但对方当事人表示认可。后面两种情形如果成立,法律视为未逾期。
二、未作合理解释也并不意味着逾期证据一概无效
关于合理解释,则由法院依据生活经验法则和内心确信进行判断,遵循的是客观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第385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并且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律并未提及逾期证据一律无效或不予采纳问题,实践中很多人宁愿被罚也要让逾期的证据尽到它最大的效果和作用,这点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形象决定是否采纳,有时也会采用征询对方同意的情形下作为新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380号】中认为:“再审申请人海港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第一组、第三组证据分别形成于2008年11月、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0年11月,远在一审法院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之前,海港城公司在在二审中才提交该两组证据,应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并且该两组证据并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三、评判“逾期”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86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四、“证据突袭”不可取
通过法律梳理,尽管对逾期证据采纳上尽可能采用客观公平原则,但对没有合理性说明下的逾期证据,法官更倾向和厌恶于“证据袭击”,也叫“证据突击”,早年间一些颇具资深经历的律师对证据提交上喜欢采用“突然袭击”战略,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进行举证或未完全举证,等到庭审程序进行时突然将证据出示,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继而让自己在庭审环节占据上风。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依法对“证据突袭”现象进行了限制和打击,甚至让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这种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实践中,逾期证据不被采纳的几率极大,非被训诫、罚款、警告等代价可代替。所以一旦发现有新证据应当及时提交,自己提交如有客观困难,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