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欠钱一年半都不还追债都没人理 天坛家居也是不容易

时间:2022-11-10 20:33:58来源:法律常识

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徐明洁/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则裁判文书,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家具公司)状告一经销商欠款不换,究竟是怎么回事?

天坛家具称经销商欠款不还 诉至法庭

天坛家具公司称,公司与柳某于2016年4月1日签署《经销协议》,依据该协议,柳某作为天坛家具公司家具产品的经销商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南环东路月星家居自主开设店面经销天坛家具公司家具产品。

协议签订后,天坛家具公司依据协议以先提供铺货家具,柳某后付款的方式向柳某开设的经销店铺提供了家具样品122件,货款金额为269 581元。按照经销协议约定,柳某应在开业(2016年6月30日)后的18个月内,按照其从天坛家具公司提货金额的30%向天坛家具公司支付该项铺货货款,超过18个月尚未支付的款项,柳某应在18个月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但截止到起诉日,柳某共支付上述铺货货款131 435.33元,转给呼市经销商69 958元,尚欠68 187.67元。经天坛家具公司多次催收,柳某仍未支付。

天坛家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柳某给付天坛家具公司铺货家具货款本金68 187.67元;2.判令柳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柳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柳某未出庭

柳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法院查明欠款属实

经法院查明,2016年4月1日,甲方(天坛家具公司)与乙方(柳某)签订《经销协议》,约定协议合作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乙方的经销活动区域范围为山西省大同市的特许经销商,专卖店系列产品为卡蒂娜,为一般经销商。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价格表约定出厂价,加收订货金额10%的运费、安装费,与甲方结算货款并向甲方支付(限北京地区)。如在北京以外交货,运费及安装费的收取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乙方开设新专卖店可以享受免费铺货支持。

乙方签订合同并按经营系列缴纳品牌保证金3万元(单系列3万、双系列6万,以此类推),并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专卖店且开业即可享受。公司免费铺货总货款,经销商须在上店开业后18个月内提货金额的1.3倍逐次返还给公司。18个月限期内未返完的,须在第18个月截止时,一次性补齐所差货款。经营未到达18个月专卖店关闭的,首批所铺样品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截至2018年12月23日,柳某已还款131435.33元。2018年12月25日,经柳某确认结存存货125件。对应货款金额269 581元。后,价值69 958元存货转给案外其他经销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经销协议》及附件、盘点表、天坛销售订单开票通知单、柳某支付清单、转给呼市经销商清单及价格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经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约定柳某开业后,应在18个月到期日付清未支付的货款。故天坛家具公司主张柳某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柳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

法院一审判决,一、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8187.67元;

二、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8187.67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柳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目前还未找到二审裁判文书,也不知道双方是否上诉,对于后续进展,运营商财经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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