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0:36:42来源:法律常识
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滞纳金和违约金只还其一
滞纳金和违约金实质均系弥补银行资金被占用所致损失。是否收取、收取标准、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均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约定。
这两个概念中:
滞纳金,是银行格式合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行业习惯用语,不是法律术语。
违约金:是法律术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银行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该通知印发后,各类银行均将格式合同中的"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但是收取标准不变。
如果你同银行之间发生信用卡欠款纠纷,银行要求你归还的欠款计算金额中既有滞纳金,又有违约金,你有权质疑并拒绝归还(但请注意,勿产生新的违约金额)。
请记住,滞纳金计收截止日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第二:违约金不是银行要多少就得还多少
即使持卡人同发卡银行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就违约金收取标准作了约定,法院在审理中仍会对过高部分予以干预。
以广东深圳地区判例观之,通常法院会将银行起诉的违约金数额作出变更,判令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收”。
对银行超出上述认定的违约金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计息依据只限本金和往期欠付利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可包括: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
这些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也就是说,信用卡欠款纠纷中,银行起诉持卡人归还的利息数额,只能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计算的基础是拖欠的本金。
此外,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计至持卡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第四:“超限费”,未约定的“分期手续费”不被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因此,即使持卡人同发卡银行约定上述“超限费”的,诉讼中,持卡人仍然可以提出违规收费抗辩。
但是,“分期手续费”与此不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排除,诉讼中是否支持,取决于双方约定内容。
如果持卡人同发卡银行有“分期手续费”的支付约定,则法院会支持银行诉求。
因此,领取信用卡时,对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还是要认真看。
第五:本金之外,偿还有高限
信用卡欠款纠纷中,经常有持卡人吐槽欠款数额小,但派生的利息、杂费巨额。
对此,可以明确,即使有合同约定,也不是银行主张多少其他杂费,法院就支持多少。
法院判决的基本原则:
除本金外,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其他各项费用的总额,不应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总额。
对发卡银行主张的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其他杂费,法院不会支持。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