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3:21:11来源:法律常识
据投资者近日向记者展示的一份青岛银保监局群众举报事项告知书,青岛银保监局正在调查投资者反映的青岛银行涉嫌违法参与中铁中基集资诈骗活动事项,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延长办理期限30日。
几年前,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陆续出现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造成了众多投资者无法拿回应有的投资本金及利息,该起私募“暴雷”事件涉及近1500名投资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近40亿元。
《国际金融报》记者曾在2020年的“3·15”来临之际报道了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退出难的事件:“中铁系私募退出难:逾30亿元产品逾期,存在多方关联交易?”,该系列私募产品最终投资标的均指向了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然而,时至两年后的2022年3月,记者再次接到消息称,投资者仍然在为该系列私募产品“兑付”难而维权奔波。投资者认为,私募产品合同中披露的托管人青岛银行,不具备托管资质却托管了部分私募产品,应当承担受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青岛银行方面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青岛银行保管的基金类型均为私募股权基金,故并不适用托管的有关规定。青岛银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开展各项业务,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产品无法按期退出问题,超出银行法定的责任义务。
据了解,涉事的私募产品由三家私募管理人管理,分别是上海檀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檀实资产”)、上海洲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洲实资产”)、北京云集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集投资”)。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2021年12月1日,对被告单位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晨、岑鹏、庄涛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上述提及的被告人均与中铁中基系私募团队有着密切关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投资人状告托管行
苦于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无法正常退出,投资者们本该兑付的本金及利息遥遥无期,他们开始将目光聚焦在了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却以托管人身份出现在该系列多只私募产品合同中的青岛银行。据了解,此前有多位购买了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向青岛银保监局反映青岛银行涉嫌违法参与中铁中基集资诈骗活动的事项。
2022年2月22日,青岛银保监局回应投资者称,已受理并正在调查。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
“还在等青岛银保监局的调查结论。”投资者王先生(化名)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中铁中基私募产品“暴雷”后,维权的投资者们先是举报了多家私募管理人,随后又频频向监管部门举报一家银行,原因何在呢?
原来,投资者购买的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背后的私募团伙首脑已经被拘留。
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对被告单位中铁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晨、岑鹏、庄涛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铁中基集团为获取资金,通过檀实资产、洲实资产、北京云集投资,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以投资北京中汇祥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京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股权为名,先后发行“上海檀实中铁稳赢一号”“洲实并购基金1号”等39支私募基金产品。
上述基金产品对外承诺保本付息,并虚设中铁中基集团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欺骗社会公众,通过岑鹏实际控制的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销售平台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所得资金归集于中铁中基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支付销售佣金、随意投资和个人挥霍等。截至案发,共造成1452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38.22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铁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晨、岑鹏、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暂未有宣判。
上述被告人与中铁中基系有着复杂的关联关系。中基协官网信息显示,岑鹏曾先后担任洲实资产和檀实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等职务。据记者此前了解,檀实资产和洲实资产均于2019年11月8日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被列为“异常状态”,北京云集投资也被列为“异常状态”。
同时,天眼查信息显示,岑鹏还担任中铁中基集团的董事、经理职务,孟晨担任中铁中基集团的董事长,庄涛不仅担任着中铁中基集团董事职务,还是公司常务副总。穿透复杂的股权关系发现,庄涛也与岑鹏在多个关联公司搭档担任公司高管等职务。
投资者王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司法部门查封了一些(被告)资产,还没有进行分配,要等案件判决后,由法院执行庭执行,有一部分资产是现金和上市公司的股票,变现比较快,估计年底能第一次分配,大概有7亿至8亿元。
“托管人”变“存放银行”
“希望青岛银行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王先生在内的众多投资者希望作为托管人的青岛银行能担责,赔偿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有类似的司法判例,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投资人未兑付本金的相应比例,目前的司法实践是30%。青岛银行没有托管资格开展托管业务,性质更为恶劣,投资者会通过针对青岛银行的民事诉讼,力争突破这一比例。而且除了追究青岛银行的‘托管’责任之外,投资者还将追究青岛银行的‘存放’责任。”
继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铁中基集团集资诈骗案后,包括王先生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他们发现在“暴雷”的11只私募产品的合同中,有6只私募产品的托管人是青岛银行。但根据中基协官网公布的基金托管机构,青岛银行并不在公示的列表中。
根据王先生向记者展示的基金合同原件,封面处显示的基金托管人确实是青岛银行市南支行,而在基金合同的某张内页处,基金托管人一栏同样写着青岛银行市南支行,并盖有青岛银行市南支行的公章。
与此同时,另一投资人展示的洲实资产旗下某只基金的合同封面也显示,青岛银行是该私募产品的托管人。
但奇怪的是,投资者曾在中基协官网发现,备案的这6只私募产品,其托管人一处却未填写银行名称。
记者近日再去中基协官网搜索檀实资产和北京云集投资管理人以及旗下产品信息时,发现已经搜索不出,目前仅能查询到洲实资产管理人以及旗下产品信息。
而晚于上述6只私募产品合同签署日期的其他4只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合同中虽没有了基金托管人,但青岛银行依旧出现其中,其身份从基金托管人摇身变成了“基金存放银行”。“一开始并没有注意到‘托管人’名字变成了‘存放银行’。”有投资人称。
让众多投资者困惑的点在于,青岛银行居然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为何还要来托管这6只私募产品,而现在私募产品已经“暴雷”,那么青岛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呢?
据投资者反映,他们此前会通过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辉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富管理平台了解私募产品的基本信息。但檀实资产的客服人员曾告诉记者,辉腾并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中铁系列私募产品均是由公司自销。
“青岛银行并不是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的代销渠道,没有银行的理财经理和投资者直接接触过。在私募产品‘暴雷’事发后,投资者通过打青岛银行电话了解过情况。”王先生说。
《国际金融报》记者也致电了青岛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本行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是牌照化管理,青岛银行不具备托管银行资格。因此此处的基金合同上所写青岛银行是‘托管银行’属‘偷换概念’。一般在基金合同中没有存管的概念,这是私募基金方和银行方为了达成业务合作而打擦边球所致。至于,到底是银行方知情默认,还是被私募基金单方面利用,这要看实际情况。”
周毅钦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以及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2019年备案新规之后,无托管资质的银行“托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基协是不能正常备案的。
而上海某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要求及法律适用相对模糊,“从基金法和资管新规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是要求强制托管,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排除在《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制之外,仅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行政规章)中约定了非强制要求托管,主要根据合同约定;此外在《商业银行法》中都未提到过‘托管’二字。”
至于银行没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否可以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违反行政监管,该律师表示,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追责,是否属于超越权限开展托管业务,需要银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认定。
记者了解到,曾有银行人士对媒体表示,部分银行为了存款沉淀,有时会只做形式上的托管,实质上是根据企业下达的指令去付款,一旦资金明显违背规定用途,而托管行没有详细审核,则需要承担责任。
涉事银行紧急回应
2022年3月15日,关于无基金托管资质为何可以托管上述私募股权基金一事,青岛银行方面接受了《国际金融报》记者的采访。
青岛银行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证券投资行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为非上市公司股权,非证券投资行为,故《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基金托管资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银行保管的基金类型均为私募股权基金,故并不适用托管的有关规定。
青岛银行在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的合同中以“托管人”和“存放行”两种身份出现,中铁中基系私募投资者向记者表达了个人看法:“这一变化是因为上海阜兴案件的影响,青岛银行意识到担任托管银行的风险,何况自己还没有托管牌照,但仍然不舍放弃合作,就换了一种‘更安全’的身份:基金存管银行。”
青岛银行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亦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托管。是否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无托管基金合同,则银行为“存放行”;签订有托管基金合同,则银行为“托管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基金合同》中均有详细约定。
青岛银行称,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开展各项业务,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及基金合同条款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与上述被告人岑鹏无业务往来。“对有损本行声誉的言论和行为,青岛银行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以维护本行合法权益”。
至于中基协网站是否显示托管人信息,青岛银行表示,这不由商业银行决定。“按照业务办理时的中基协基金备案流程,先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及商业银行签订基金合同,并明确是否托管,再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等相关工作”。
但投资者始终没有打消对青岛银行是否有合规经营、履行义务的疑虑。某位投资者称,青岛银行当时在意识到自身风险的时候,哪怕履行最基本的“托管人”义务,对基金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及时提醒投资者,或者斩断与诈骗嫌疑人的任何合作,“我们蒙受损失会大大缩小,所以不仅需要青岛银行作为‘托管银行’的责任,还需要追究其作为‘存管银行’的责任。”
也有维权的投资者认为,既然青岛银行明知无托管资质,为何选择在6只基金合同上签字盖章,因为青岛银行名字的出现增强了投资者的信任感。
对此,青岛银行方面表示,根据监管部门意见及北京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不需要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托管资质。
事实上,记者从投资人处了解到,此前已有投资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是青岛银行无需担责。
“产品无法按期退出问题,超出银行法定的责任义务”,青岛银行称,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投资人已明确知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特性,并在风险提示书中签字确认。基金合同中同时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另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相关规定,银行不承担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不负责对基金投资权益的变现。银行对管理人投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最大的诉求是拿回本金。据投资者反映,在上述青岛银行“托管”的众多私募产品出现兑付难问题后,岑鹏等人给出了几个兑付方案,包括债转股和分期兑付。部分投资者(据说200名左右)选择接受分期兑付,分期兑付进行了两次,分别是2019年12月底和2020年4月初,兑付比列分别为本金的0.5%和1%,后因刑事程序启动,分期兑付停止。
青岛银行表示,高度重视投资人信访诉求,将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积极引导投资者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尊重并履行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结果。
角色定位存争议
近几年来,发生在私募领域的“暴雷”事件屡见不鲜,无数投资者为此承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曾有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在托管私募产品时,因内部控制存在不足,被监管部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2021年2月25日,广东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称,经查,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在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康泽一号私募基金”履行托管职责时,未采取与产品架构风险相适应的投资监督措施,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存在不足。
当私募股权产品暴雷后,产品的托管人是否应承担或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曾对这个问题展开过激烈的探讨。
2018年,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的跑路牵连到了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私募产品上百只,数万名投资者,涉及基金规模高达270亿元,引发市场关注。彼时,有阜兴系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希望托管行之一的上海银行能承担责任。
据了解,上海银行具备基金托管人资质,涉及的托管产品是阜兴集团旗下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年,就托管行权责问题,中银协和中基协双方各执一词,中基协希望托管行能切实履行职责,中银协则解释了托管行的职责边界。
2018年7月,中基协发布公告称:“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同月,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发文称:“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
卜祥瑞还称,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关于上述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暴雷”中出现的问题,周毅钦给出了个人看法:“这一案件如果退一步,即使是具备托管资格的银行,由于《基金法》中,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对于这一案件,商业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看其在该起暴雷事件中,是否做到勤勉尽责,是否有明显的管理失责,并且该行为和私募基金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在托管私募股权产品时也需要考虑风险。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昇立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托管银行而言,主要是合规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包括托管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独立性、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产品资料是否齐备、相关账户和沟通机制是否建立等。至于投资标的安全性和相关投融资合同的特别条款引起的风险,则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
“如果暴雷,托管行不是一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说,只有在其违反了托管义务相关规定或约定时会有责任。总体而言,托管银行的责任即使有,近期案例中通常占比较小。”张昇立称。
本文源自证基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