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将借款、逾期记录上报了征信,所以借款人肯定有问题?太奇葩

时间:2022-11-10 20:45:10来源:法律常识

【精彩片段一】被上诉人尚未举证,原审判决却帮助被上诉人排除了举证的烦恼,俨然一副“银行这两个字就是证据,银行的行为就是法律”的尊荣,充当的是银行发言人的角色,而不是居间进行公正裁判的角色,完全是在虚构事实。

【精彩片段二】根据原审判决的以结果为导向的上述裁判思路,哪怕一伙强盗闯入百姓家里劫掠一空,原审审判人员也很可能会对百姓这样说:“因为人家那样做了,所以那些金银财宝本来就是人家的,你家也是人家的,人家来自己家拿走自家的东西,理所当然。”

原审判决明显违反举证规则,完全虚构事实,毫无原则地偏袒被上诉人,歪曲和破坏法律,结果确有错误。

一、明显违反举证规则,完全虚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应该是由证据、事实评价行为、结果,而不该是由行为、结果“创造”事实,且不顾证据、客观事实如之何。判决应当从综合考量证据、事实的基础上评价被上诉人的行为和结果即被上诉人将借款、逾期信息上报个人征信的行为和结果,而不应当单纯从被上诉人的行为和结果这一角度直接“创造”事实、权利——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将借款、逾期信息上报个人征信的行为和结果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至于证据具体展现在哪里、事实具体表现在哪里等问题则在所不问。

想不到,原审判决竟敢公然违反举证规则,颠倒正常的裁判思路,抱着“不问证据”“行为、结果决定事实、权利”等奇葩的裁判思路,径直从被上诉人将借款、逾期信息上报个人征信的行为和结果直接“创造”出“银行也是依据客观事实报送信用状况而非捏造”“个人征信系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系反映卡主真实的欠款、信用情况”等事实。

可见,被上诉人尚未举证,原审判决却帮助被上诉人排除了举证的烦恼,俨然一副“银行这两个字就是证据,银行的行为就是法律”的尊荣,充当的是银行发言人的角色,而不是居间进行公正裁判的角色,完全是在虚构事实。

二、毫无原则地偏袒被上诉人,歪曲和破坏法律。谁主张谁举证,针对的是积极主张,对消极主张之否定性主张则无需举证,也无法举证,而原审判决却反其道而行之,偏袒被上诉人,强上诉人所难,将本来应由被上诉人所负的举证责任强行推给上诉人。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第1款对举证责任范围限定在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以及权利受到妨害等四种情形。上诉人作为否定上报征信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一方,其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上报征信的行为和结果,等于就其主张的权利受到妨害一事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至此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完毕。被上诉人作为上报征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上报征信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关系存在),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还没有等到被上诉人举证,原审判决就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给免除了,反而将该举证责任转嫁给上诉人,以此得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征信信息系捏造的虚假信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这一让人难以理解的结论。

根据原审判决的以结果为导向的上述裁判思路,哪怕一伙强盗闯入百姓家里劫掠一空,原审审判人员也很可能会对百姓这样说:“因为人家那样做了,所以那些金银财宝本来就是人家的,你家也是人家的,人家来自己家拿走自家的东西,理所当然。”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法律适用严重错误,结果是完全错误,情节极恶,影响极坏,亟须纠正。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代拟的上诉状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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