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0:45:10来源:法律常识
【精彩片段一】被上诉人尚未举证,原审判决却帮助被上诉人排除了举证的烦恼,俨然一副“银行这两个字就是证据,银行的行为就是法律”的尊荣,充当的是银行发言人的角色,而不是居间进行公正裁判的角色,完全是在虚构事实。
【精彩片段二】根据原审判决的以结果为导向的上述裁判思路,哪怕一伙强盗闯入百姓家里劫掠一空,原审审判人员也很可能会对百姓这样说:“因为人家那样做了,所以那些金银财宝本来就是人家的,你家也是人家的,人家来自己家拿走自家的东西,理所当然。”
原审判决明显违反举证规则,完全虚构事实,毫无原则地偏袒被上诉人,歪曲和破坏法律,结果确有错误。
一、明显违反举证规则,完全虚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应该是由证据、事实评价行为、结果,而不该是由行为、结果“创造”事实,且不顾证据、客观事实如之何。判决应当从综合考量证据、事实的基础上评价被上诉人的行为和结果即被上诉人将借款、逾期信息上报个人征信的行为和结果,而不应当单纯从被上诉人的行为和结果这一角度直接“创造”事实、权利——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将借款、逾期信息上报个人征信的行为和结果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至于证据具体展现在哪里、事实具体表现在哪里等问题则在所不问。
想不到,原审判决竟敢公然违反举证规则,颠倒正常的裁判思路,抱着“不问证据”“行为、结果决定事实、权利”等奇葩的裁判思路,径直从被上诉人将借款、逾期信息上报个人征信的行为和结果直接“创造”出“银行也是依据客观事实报送信用状况而非捏造”“个人征信系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系反映卡主真实的欠款、信用情况”等事实。
可见,被上诉人尚未举证,原审判决却帮助被上诉人排除了举证的烦恼,俨然一副“银行这两个字就是证据,银行的行为就是法律”的尊荣,充当的是银行发言人的角色,而不是居间进行公正裁判的角色,完全是在虚构事实。
二、毫无原则地偏袒被上诉人,歪曲和破坏法律。谁主张谁举证,针对的是积极主张,对消极主张之否定性主张则无需举证,也无法举证,而原审判决却反其道而行之,偏袒被上诉人,强上诉人所难,将本来应由被上诉人所负的举证责任强行推给上诉人。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第1款对举证责任范围限定在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以及权利受到妨害等四种情形。上诉人作为否定上报征信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一方,其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上报征信的行为和结果,等于就其主张的权利受到妨害一事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至此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完毕。被上诉人作为上报征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上报征信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关系存在),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还没有等到被上诉人举证,原审判决就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给免除了,反而将该举证责任转嫁给上诉人,以此得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征信信息系捏造的虚假信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这一让人难以理解的结论。
根据原审判决的以结果为导向的上述裁判思路,哪怕一伙强盗闯入百姓家里劫掠一空,原审审判人员也很可能会对百姓这样说:“因为人家那样做了,所以那些金银财宝本来就是人家的,你家也是人家的,人家来自己家拿走自家的东西,理所当然。”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法律适用严重错误,结果是完全错误,情节极恶,影响极坏,亟须纠正。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代拟的上诉状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