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1:56:43来源:法律常识
无论停贷还是断供,都没有比“止损”这个词更能清晰界定!
断供购房人,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以。
当逾期交房,买房人就可发函催告履行,3个月后还没交房,就可以行使《民法典》第563条中的解除权。除非购房合同另有约定。
可以。
根据2020年修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不用,由开发商还。
一个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
裁判要旨:
1. 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应充分考虑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出卖人、购房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亦被解除的,由商品房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贷款人,购房人(借款人)不承担返还义务。
3.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后由购房人(借款人)返还剩余贷款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人(借款人)的责任,对购房人(借款人)不具有拘束力。
不用。
买房人对开发商是因其严重违约产生解除权,对银行是因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产生解除权,两者都是法定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权利人单方行使就生效。如果按揭人该催告的催告了,该提前通知银行的提前通知了,再给开发商和贷款行各发一封函,说合同自你收到通知时解除,这时难题就全留给银行了,因为开发商已经没有还款能力。
很难。
前期的首付和按揭过程中的本息已经成了沉没成本,所以我说是止损。当然可以积极去向开发商进行追溯,要知道债权也是有期限的,过期则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