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32:47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主张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请求,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应以反诉形式提出。
2013年1月左右,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城中村改造三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月28日,双方经协商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入场进行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承包人停止施工,为尽快复工,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款支付问题,双方于2015年10月21日达成《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四、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及时、足额付款,乙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甲方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全部利息…”。
发包人上诉称:一审判决不支持承包人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错误,承包人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且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承包人最迟于2017年3月15日,晚了近10个月,按照《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约定,承包人应该承担每日按照结算工程款0.01%计算的违约金,即每日2.2万元,10个月是627万元。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此违约金应该在工程款中扣除,因此,发包人对其主张无须提出反诉。一审判决认定发包人应提出反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应否支持问题,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系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应以反诉形式提出,法院在本案中不应予以受理。
虽然《补充协议》约定,此违约金应该在工程款中扣除,该约定仅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作出约定,而应否提出反诉系诉讼程序问题,因此,根据上诉约定并不能得出主张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无须提起反诉的结论。发包人关于承包人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当事人负有诚信严格履约的合同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这均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利主张,不同于诉讼程序。
工程实践中,如果承包人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承包人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当然享有“要求承包人按约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实体权利,但在诉讼程序上,这种权利主张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法院才能够合并审理,如果发包人拒不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该实体权利主张,法院则有权不予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