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34:29来源:法律常识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EPC工程中,工程完工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了争议,一是主体问题,法院认为,既然有合同约定概括转让了,那就转让了;二是关于利息。最好是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如果逾期付款怎么计算利息,否则,工程公司可能会很吃亏。
一、案件概述
2020年9月30日,济源中院公布了一份(2019)豫96民初8号,案例概述:
原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科工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电科工公司请求:
2016年8月26日,华电科工公司(承包人)与中美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华电科工公司承担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EPC)/交钥匙工程的总承包工作。
2017年8月14日,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华电科工公司、中美建设公司签署了《合同买方变更协议》,由于济源项目前期备案及投资开发手续均系中美建设公司申请,因此,济源项目业主变更为中美建设公司,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中美建设公司。
济源项目于2016年9月12日正式开工建设,但因中美建设公司场平、征地拆迁不力、村民阻工、设计变更等中美建设公司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并网发电。
2017年12月30日,35kV开关站、35kV送出线路及对侧间隔、5号和6号光伏方阵并网,并已于2018年1月29日完成质量验收,进入质保期。
2018年4月14日,12号箱逆变一体机带电运行、13号、14号和15号方阵并网发电,并已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质量验收,进入质保期。
2018年5月28日,11号方阵并网,并已于2018年6月15日完成质量验收,进入质保期。
济源项目备案规模20兆瓦,但实际建设容量为7.32377兆瓦、并网发电容量为5.635035兆瓦。
2018年3月17日,双方签署《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终止总承包合同会议纪要》,双方同意在完成相关工作后终止总承包合同其中工作之一是共同清点己安装设备和已完工工程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双方终止总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依据。
2018年4月26日,双方签署《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终止和启动决算工作会议纪要》,双方对现场完成的实体工程量无争议,中美建设公司签署了华电科工公司提交的《济源项目总包决算书汇总表》。2018年7月3日,华电科工公司派驻济源项目部人员全部撤出。
二、法院观点
1、华电科工公司与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华电科工公司承建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华电科工公司与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华电科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组织项目施工,开始履行其公司作为承包方的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期间,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华电科工公司、中美建设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签署了《合同买方变更协议》,三方约定:由于济源项目前期备案及投资开发手续用济源中美能源新公司的母公司中美建设公司申请,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变更为中美建设公司,并将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中美建设公司,中美建设公司因此成为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华电科工公司、中美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买方变更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该协议的效力应予确认,根据协议约定,中美建设公司受让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中美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华电科工公司继续履行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
华电科工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容量7.32377兆瓦、并网发电容量5.635035兆瓦后,华电科工公司、中美建设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终止总承包合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约定,双方均同意终止总承包合同,共同清点已完成设备和已完成工程量,开展工程结算工作,签署结算协议,并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业主向总承包方还款的方式和期限。
因此,合同终止后,本案诉争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应当由双方确认,中美建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应承担支付华电科工公司工程款的义务。中美建设公司辩称,中美建设公司不是工程的真正业主,以及中美建设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华电科工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华电科工公司在签署《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广发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终止和启动决算工作会议纪要》时向中美建设公司提交了《济源项目总包决算书汇总表》,中美建设公司收到后于2018年5月18日回函,对《济源项目总包结算书汇总表》提出异议并对附表内容以红色字体详注意见,华电科工公司认为中美建设公司已经确认没有争议的结算金额为2861.02万元,但中美建设公司回复的内容并未有明确认可无争议的数额,结算表中有标注业主反馈意见,华电科工公司所述的2861.02万元是预估金额栏中各项预估费用的汇总,因此,不能以此认定中美建设公司已经在2018年5月18日确认无争议结算金额2861.02万元。
中美建设公司回复后,中美建设公司、华电科工公司并未进行结算形成结算协议,也未明确付款金额和时间。2019年4月30日,华电科工公司向中美建设公司发律师函后,双方仍未能结算,华电科工公司提起诉讼。
综合上述事实,华电科工公司、中美建设公司在诉讼前并未形成结算协议,约定付款金额和时间,本案审理过程中,华电科工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因此,本案工程价款应结合鉴定意见以及本院对双方提供证据的分析意见综合予以认定。
河南百瑞工程造价有限咨询有限公司对华电科工公司已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为:
工程造价为52105442.62元(其中含税金4522608.67.元)。
单列金额为990353.39元,具体由法院裁定(其中含税金81772.3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3055835.3元,仅供法官裁定参考使用。
本院已在证据分析认证部分对鉴定意见作出具体的分析,对第一部分工程造价为52105442.62元(其中含税金4522608.67.元)予以认定;
对第二部分单列金额中的光伏区桩基混凝土用量签证单74875.02元、光伏区安装签证单中增加设备堆放及二次搬运费用113388.45元、10KV备用电源费用145000元,共计333263.47元予以认定。
对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监理费575700元、设计费1624600元、勘察费166704.30元、整套启动试运费43500元、施工场地租用费539100元、代业主购置的工器具10591元、代业主购置的家电电器95640元,共计3055835.3元予以认定。
另华电科工公司提出的未列入鉴定意见的相关项目费用,其中房屋拆除费用,中美建设公司认可实际发生了房屋拆除工程,但对于拆除工程的费用不能确定,该项费用华电科工公司主张880900元,华电科工公司实际支付了60万元,本院对华电科工公司实际支付的60万元予以确认;
对华电科工公司主张的其他项目费用,也已在证据分析认证部分作出具体的分析,对华电科工公司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中美建设公司应支付华电科工公司工程款共计56094541.39元(52105442.62元+333263.47元+3055835.3元+600000元),扣除中美建设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中美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为56084541.39元。
华电科工公司起诉要求中美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工程款违约金,从2018年5月18日开始已认可但未支付的28610200元为基数计算,按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分段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利率4.75%上浮20%。
关于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华电科工公司、中美建设公司在本案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因此,对华电科工公司要求上浮20%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中美建设公司应支付华电科工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鉴于中美建设公司并未在2018年5月18日确认无争议工程款28610200元,双方在本案诉讼前并未形成结算协议,也未约定付款金额和时间,至本案诉讼阶段通过鉴定程序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本案工程款利息应从华电科工公司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即从2019年7月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6084541.39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双方在本案诉讼前并未形成结算协议,也未约定付款金额和时间,至本案诉讼阶段通过鉴定程序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本案工程款利息应从华电科工公司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2.第二个关键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济源中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济源市克井镇任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变更为中美建设公司,并将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中美建设公司,中美建设公司因此成为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