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34:5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2021年12月1日,王大锤决定将自己的一台闲置很久的复古摩托送给好友黄大仙。黄大仙听闻十分感激,欣然接受。当日,王大锤便将车辆、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给黄大仙,随后黄大仙计划于12月20日过户。
12月10日,王大锤的生意伙伴韦大强无意中看到大锤的摩托车相片,对这台摩托十分喜爱,随即表示愿意出高价购买,王大锤十分心动。当晚,王大锤思来想去,想从黄大仙手里取回摩托,再转卖韦大强。
问题
王大锤能反悔向黄大仙取回自己的摩托么?
解析
王大锤无法取回已经赠与黄大仙的摩托。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中王大锤作为赠与人,已将复古摩托交付受赠人黄大仙,交付后,王大锤失去对车辆的所有权及其他所有权利。
摩托车属于普通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虽然摩托车登记簿仍未王大锤的名字,但是该登记簿并不能简单地作为车辆的所有权证明,故在获得车辆后,黄大仙实际已经获得了摩托车的所有权。所有权转移后,实际上赠与财产的相关权利已经实际转移,根据前述规定,王大锤已经实际错过了撤销赠与的时机,无法撤销赠与行为。如果王大锤和黄大仙之间签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那么王大锤便无法撤销赠与合同。
实务建议
赠与人要赠与财产前,应当深思熟虑,毕竟受赠财产的各项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已经难以行使撤销权。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撤销赠与的大门轰然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