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1:41:00来源:法律常识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开始施工之日,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直接影响工期认定,直接决定承包人是否存在工期延误,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应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等问题,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司法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占有一定比重,开工日期的确定对解决工期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了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实践中,虽然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一致,存在不规范性。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的复杂性以及严格性与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逐利性存在矛盾。发包人和承包人急于开始施工获利,但是建设工程取得建设用地或者拆迁存在困难,难免出现计划开工日无法开工的情形。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开工日期的事实认定极为困难。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规定。本条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开工日期如何起算的方法,其中,除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尚属确定之外,其余的确定开工日期的标准均需提供大量证据予以佐证,再一次体现了解释(二)对法院尺度把握的高要求。
一、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
开工通知是记录开工事实的文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其证明力都优于其他证据。通常情况下,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更接近实际开工时间。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发生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而实际施工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形,为维护承包人利益,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形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
该项强调的是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与发包人就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开工日期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事实。
三、如果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材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认定实际开工日期
此种情形下,应尊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综合考虑全案查明事实以及相关时间记载,确定开工日期。此时施工许可证能够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一个考量因素,同时特别强调了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独立价值。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施工许可证对开工日期的证明力问题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争议主要是事实认定问题,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可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考虑因素,但不能对实际进场时间不予审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依据。
(二)开工条件对开工日期及工期顺延的影响
开工日期的审查主要与工期顺延有关。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影响开工日期和工期顺延。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发包人原因,则开工日期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准,从而导致工期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则开工日期不发生变化,仍然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不能发生顺延。
(三)其他记载开工日期文件的证明力问题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综合其他相关证据对开工日期进行认定。除开工通知外,记载开工日期的文件主要有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综上,对于开工日期的认定,始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据的证明力,确定最接近于事实并且符合证据规定的开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