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集团、京东数科、陆金所都担心的事,已影响这几家持牌消金公司

时间:2022-11-10 20:08:4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蚂蚁集团、京东数科、陆金所三大金融科技巨头纷纷开启IPO,而这几家巨头招股书都提到了一个风险因素,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

相比于三巨头的担忧,很多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已经切实受到《新规》影响,在部分法院判决中:中银、捷信、四川锦程、湖南长银五八等消费金融公司的逾期贷款所收取的利息、费用、逾期费(或滞纳金、罚息)均有以“4倍一年期LPR为利率”上限的案例出现。

然后,有趣的一幕发生了。借款人逾期败诉后,要利息、逾期费、滞纳金等名目的息费,竞比未逾期时正常还的利息少了!

1、逾期成了好事?

正如读懂新金融此前反复强调的那样:“4倍LPR”之下无完卵。持牌消费金融的颇多判决案例表明:民间借贷四倍LPR的利率上限已经落地于持牌金融机构。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于2019年8月1日、12月23日向揭某分三次发放了6万元贷款,日利率万五;揭某自2020年3月1日开始逾期,2020年8月9日,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揭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510元、逾期罚息2320元(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法院判决为:“被告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罚息3,944.11元,共计63,944.11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后的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有趣的是,揭某在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已达5510元,加上罚息总计7830元,而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起诉后揭某仅需要偿还罚息3944.11元,比未逾期时的正常利息还少揭某逾期之后,似乎还占了便宜。

同样的案例也出现在中银、捷信等诸多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案例中,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的案例则有些特别。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于2019年7月4日向卢某某发放了贷款20万元。卢某某自2020年2月2日开始逾期,至2020年7月1日还欠有借款本金194176.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8389.20元(其中未偿还利息17364.11元、未还罚息357.26元、未还复利404.23元、未还违约金263.60元)。

法院判决为:“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176.76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利息、罚息、复利的分段计算方式为:1、截止2020年7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抵押类)》约定计算共计人民币18389.20元;2、2020年7月1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抵押类)》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止,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截至7月1日,卢某某逾期时间约为5个月,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所收取的息费约为9.47%,换算为年利率约为22.73%,明显高于4倍LPR,也就是说法院以7月1日为限做了一个利率上限的新老划断,其中原因是什么?

对此,读懂新金融比较倾向于相信:这是地方法院对新规的不适应而产生的细节性疏漏。

(注:上述两个案例为节选,更多详情请在裁判文书网查询)

2、三个争议

《新规》发布后,金融行业及舆论的主要争议聚焦于三个点:

(1)《新规》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新规》如5年前一样说明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但在过去的5年的两线三区时代,24%、36%几乎完全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并且在2017年最高法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官方定调24%。

而上述两个案例证明,《新规》发布后,《意见》虽然未做调整,但4倍LPR也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为何《新规》不直接将持牌金融机构囊括在适用范围内,因为要支持利率市场化还是其他原因?读懂新金融没想明白,欢迎专家型读者解惑。

(2)利率上限是APR还是LPR?

《新规》指出“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这是典型的APR口径,IRR口径的表述应该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一位消费金融资深从业人士对读懂新金融表示。

若4倍LPR即:年利率为15.4%的利率上限为APR,换算为IRR甚至超过了24%,而在往期监管的要求中多以24%为限,这导致多数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甚至非持牌的P2P、助贷机构已经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换句话说:APR,皆大欢喜,IRR,尸横遍野。

但是,《新规》的这段描述,除了把24%换成了4倍LPR之外,其他内容5年前一模一样,而这5年来的标准是IRR还是APR,行业人士自然清楚。

不过,行业人士也不必过于悲观,《新规》当前对贷款业务的影响多集中于贷后法催环节,而法催环节的APR和IRR利息的多少并无本质不同,因为借款人逾期后的逾期金额就是借款人的待还金额。

许多机构喜欢呼吁监管明确金融机构明确APR还是IRR,但读懂新金融认为:呼吁的方向大错特错。监管没有明确,就是对贷款类业务发展最大的利好,如果金融监管部门说:“必须是IRR”,那影响的就不是贷后法催了。

(3)判决的标准差异?

除了本文列举的两个差异案例外,全国各地出现了很多标准不同的判决案例,甚至有以24%为上限的判决,21世纪经济报道查询了两个判例:

“一个判例是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起诉逾期借款人陈某与朱某,要求两人按年化利率24%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获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另一个判例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起诉张某,向后者按年化24%利率追偿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相关违约金(主要是逾期保费与代偿理赔款),同样得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

24%的抓手是什么?或许是《意见》。这种差异的存在是金融机构底气之一,但读懂新金融认为:4倍LPR全面取代24%只是时间问题。取代之后各地法院也必然会出现大量以4倍LPR为标准的“非标”判决案例,谁能利用好“法催”这把利剑,就看各家的本事了。

最后总结下上述两个案例:借款人逾期后,利息减低了,就真的占便宜了吗?

当然不是。借款人逾期后需要一次性归还逾期的全部本金,这是否是借款人能够成熟的?且消金公司的起诉相关费用也由借款人承担,算下来,借款人虽然利息少了,但要付出的代价却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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