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刑事律师,77岁老人与妻子相约自杀之后

时间:2022-10-25 08:26:07来源:法律常识

文/ 陈丽媛

77岁老人杨某甲因不堪病痛折磨及不想拖累子女,与老伴张帝英相约自杀。杨某甲死亡后,张帝英被救回并被公诉。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阳检察院)公布的一份起诉书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帝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5月8日向建阳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建阳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帝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通过检索发现,近年来此类案件并非鲜见。


多位受访律师、学者认为,此案件涉及法律和社会问题,具备典型性。而自杀的合法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争议话题,其中一种论调认为,当人到了不能自理的程度,可以选择体面地死去;另一种则更多是反对,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认可安乐死。


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随意结束他人生命将构成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则构成犯罪。目前,我国法律中自杀是非法行为。


自杀是否合法?


经建阳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杨某甲(殁年77岁)系张帝英丈夫,右半身瘫痪,由张帝英照料。2021年3月2日早上7时许,杨某甲以不堪病痛折磨以及不想拖累子女为由提出让张帝英帮忙其结束生命,张帝英顺从杨某甲的请求并表示要同其殉情自杀。张帝英按照杨某甲的要求去家中厨房取来一把小斧头,杨某甲先用斧头砍张帝英的头部一下,之后张帝英用斧头砍杨某甲的头部十几下。


此后,张帝英按照杨某甲的要求拿菜刀砍剁杨某甲的左手腕造成杨当场死亡的后果。后张帝英用菜刀砍剁自己的左手腕自杀。


8时许,张帝英的女儿杨某乙在家中发现处于意识模糊状态的张帝英随即将其送医抢救。经鉴定,杨某甲系被锐器砍伤额顶部、左腕部导致多处开放性创伤、大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归案后,张帝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杨某甲的子女均对张帝英的行为表示谅解。


据起诉书显示,建阳检察院根据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杨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帝英的供述与辩解;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认定上述事实。


建阳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帝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帝英于2021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这是非常典型的,安乐死制度在中国适不适用的问题。”北京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介绍,自杀的合法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争议话题,其中一种论调认为,当人到了不能自理的程度,可以选择体面地死去;另一种则更多是反对,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认可安乐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随意结束他人生命将构成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则构成犯罪。


彭逸轩表示,“何时何人可以进行安乐死”有极大的人为定义空间,尺度很难把握,极容易被滥用。


“这种情况也叫‘得承诺杀人’,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里叫‘受嘱托的杀人罪’,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只有一个故意杀人罪。”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介绍,本案中,相约死亡的情节需要从客观行为上进行区分,一种是自己实施自杀行为,一种是让对方把自己杀死。安乐死在每个国家都是个问题,也是个社会学的概念。


金琳称,自杀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普遍不被认可——即公民没有自杀的权利。不仅安乐死,植物人的尊严死等也具有极大争议性,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判断本人是否基于个人意志想要放弃生命。若放开死亡自主权,很可能导致部分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无法保障,“这块法律肯定不可能轻易放开的,这是一个人权、道德和社会的综合问题。”


“首先,无法判断被害人的意志是否真实。其次,即使意愿真实,也不存在合法的杀人权利。”


彭逸轩介绍,按照我国法律,即使被害人同意他人结束自己生命,实施者也是无法免除刑事责任的。我国的公诉制度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只要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侵害了法益,均可以以公权力来行使对犯罪的惩罚。


金琳总结,既然自杀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么承诺别人杀死自己同样不合法,但起诉书中显示,张帝英目前被监视居住,是按照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一档来处理的。


“也就是说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及,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是有所考虑的。”金琳分析,按照司法实践,张帝英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若没有“得承诺杀人”情节,按照张某甲被斧头砍头部十几下,且有手腕部开放性创口、大出血的情况,即便是夫妻,也不会判定为情节较轻。


社会与法律的复杂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通过检索发现,近年来此类案件并非少数。


2020年5月,陕西男子马某某将瘫痪老母亲活埋一事震惊全国。5月5日,马某某向警方供述了自己将母亲用羊车车(农村自制人力推车)推到炼油厂后面万亩林,见四处无人,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倒进去活埋。


据青海广播电视台报道,2021年10月2日10时,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加定镇扎隆口村71岁的村民石某因长期瘫痪在床,萌生自杀念头。10月2日,她趁家中只有自己和12岁的小孙女之机,以自己想出去转转,让小孙女去借个轮椅为借口,将小孙女支出家门,遂在家拿菜刀割颈自杀。


“病痛的折磨、医疗成本、愧疚感等最终会导致自杀、他杀、相约自杀等各类案件。”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彭逸轩表示,此问题是老龄化社会的衍生问题之一,医疗水平在提高平均寿命的同时,也使社会问题日益凸显。


彭逸轩认为,此类案件的善后同样重要。本案中,被告人张帝英已年届七旬,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来讲,相比于关押到看守所中,监视居住更加合适。


“下一步还涉及到量刑问题,就算真判无期,这个问题你说解决了吗?其实也没有。”彭逸轩认为,即便司法机关有刚性要求,必须介入,但社会性问题无法用刑法解决。此案留给社会的后续思考还有很多,“这一方面是考验司法机关,一方面也是在考验整个社会。”


金琳同样表示,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而老人瘫痪长期不能自理是其中的常见情节。司法机关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考虑会更加审慎,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合理供述,来对量刑进行更加合理的决定。


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认为,此案需要从两方面考量。


从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对于临终者的生命选择问题还是空白的,病重时还要不要抢救是每个人未来都要面对的,临终关怀时期如何有尊严地离开需要从法律上去构建相对完善细化的制度。


从社会学层面,目前最需要探究如何从养老、临终关怀上提供专业化医疗服务,减少痛苦。


陆杰华表示,某种程度上,此案是众多无助家庭的社会缩影。社会实践中,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困境导致农村老人的自杀率相对较高,需要及时的、专业化的医疗保障,“现在国家卫健委的老龄健康司开始做安宁疗护的试点了,但是覆盖也少,毕竟每年的重疾老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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