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3:19:38来源:法律常识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通常又分为定额和定率二种。
其中,定额征收也称为“双定征收”,是指税务局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个体户在税局进行税务报道流程时,需要确认自己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如果是核定征收,纳税人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主动、据实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否则就可能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甚至处罚的风险。
今年已有多家个体户超过定额不申报被认定为偷税,近期济南市税务局也曝光了一起济南市某面粉厂的相关案例,我们可以来看一下:
经查发现,由于该单位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致使收入成本无法准确核实,因此该单位是核定定额户。由于2014年至2021年期间,该单位超过定额部分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因此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71230.71元,增值税共计3020874.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7091.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是偷税,被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879196.89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提醒老板们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那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超过核定额度应如何申报经营所得呢?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印发)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七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另外,还有些个体户因为享受惯了定额,一旦超过经营额,就很容易忘记申报,比如发票收入大于定额收入,未及时申报,被税务机关处罚并加收滞纳金;年底没有按要求进行执行期申报,税务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当季代开发票超定额,但未按要求进行申报。
因此在这里提醒定额征收的个体户老板,如果超过定额,一定要记得申报,尤其是在核定扶持优惠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然会有被税务稽查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