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3:46:02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日前,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李某、陈某两夫妻连续断供长达12期,法院以李某、陈某违约为由,判决李某、陈某提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523299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8000元,原告某银行对房产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8月,李某、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李某、陈某向银行贷款56万元用于购买二手房一套,贷款期限360个月,至2016年8月29日至2046年8月29日。贷款利率为4.41%,逾期上浮50%。同时,双方还约定以该所购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李某、陈某正常返还了几年的房贷。但自2020年以来,两人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收入急剧下降,导致经济骤然紧张,返还银行贷款压力山大。两人自2020年8月开始逾期,截止开庭时已经逾期达12期,尚欠银行贷款本金52329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清收未果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某、陈某告上法庭。
李某、陈某对房屋贷款逾期的事实以及欠款本息不持异议,并表示目前经济困难,已经无力还贷,法院依法处置房产即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现被告李某、陈某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约相合、于法有据,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
据此,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