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3:52:3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川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厂房内内燃重式平衡叉车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期满30日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需责令改正的问题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内燃重式平衡叉车予以就地查封,期限为30天,并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该案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台内燃机械叉车,同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史鉴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