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七十条 关于法人应及时清算及未及时清算责任的规定

时间:2022-11-11 14:42:09来源:法律常识


【法典条文】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监事等执行结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应及时清算及未及时清算责任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清算,是指法人终止前,依照一定程序了解法人事务,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使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法人解散的,法人资格并不能立即终止,而必须经过清算。

2、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法人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法人解散时对法人负有依法清算的义务,并在法人因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3、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清算责任,即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关人员可以包括清算义务人;二是赔偿责任,请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除了债权人外,还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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