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逾期对担保人有影响吗,公司借款240万逾期不还 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时间:2022-11-11 15:40: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10 000元;被告熊某对上述判项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被告乙公司作为借款人,因周转与原告甲公司作为贷款人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由被告乙公司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熊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熊某为上述借款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保护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限为两年。次日,被告乙公司委托原告将上述借款款项汇入程某的银行账户中。2017年6月22日,原告按约向上述账户汇款240万元。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3月,双方进行对账,被告乙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共计41.12万元。2019年1月,因被告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熊某出具催款函,要求熊某履行保证责任。熊某签收上述催款函,并承诺将积极履行还款责任。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家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熊某分别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恪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被告乙公司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的诉请,因在双方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中有过约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熊某签订担保合同,被告熊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请的主张属于被告熊某担保范围内,且因被告熊某担保期限内签收了原告出具的催款函,故被告熊某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