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0:41:09来源:法律常识
广西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对全县驾驶人进行严格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所持驾驶证,如逾期未办理,车管部门将强制注销其名下驾驶证。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融安交警提醒:
酒驾、毒驾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会对驾驶人造成精神混乱、反应迟缓等不良影响,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请广大驾驶人拒绝毒品,珍爱生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