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8:57:4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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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文峰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马某当庭获得赔偿款13000元,有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案情再现
原告马某受雇于被告杨某,在其临时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维修工作。2018年6月13日,被告韩某因其驾驶的货车刹车出现故障前来该厂维修,马某受杨某指派进行工作。在调试刹车时,马某指使韩某上车发动引擎,试验调试结果。因韩某操作失误,引擎启动后车辆前行,将马某挤压于车下,致其臀部严重受伤,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受伤后,杨某、韩某积极配合治疗,并承担了马某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在后期的赔偿中,三人几经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马某将杨某、韩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庭依法传唤当事人到庭举行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杨某认为,他虽然雇佣了马某,但实际侵权人是韩某,应由韩某承担马某的全部赔偿责任。韩某则认为,在马某住院治疗期间,他已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医疗费用,已支出18000元,且马某的操作不符合规定,没有严格按照调试刹车的程序进行工作,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医疗费之外的其它损失韩某表示不愿赔偿。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就《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一一讲解释明,并就各自的疑问详细解答,让其明晰规定、明辨事理。最终,各方明确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案件得到顺利调解,杨某和韩某分别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3000元和25000元,其余损失马某自行承担。达成协议后,杨某当庭支付马某赔偿款13000元。
法官有话说
目前,劳动力市场问题较多,相应法律法规亦不健全,大部分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在提供劳务时过于随意,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权,给类似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尤其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案件,处理稍有不当,不但不能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增加当事人诉累,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因此,在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和阶段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开展工作,无疑应当是矛盾纠纷化解方和当事人共同的优先选择。
文章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