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债权受让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2-11-11 15:57:08来源:法律常识

□高静 欧一帆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6年发包方甲公司将某小区开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47余万元,乙公司就工程款47万余元,在承建的工程、非人防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乙公司与丁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裁决书确定的权利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丁某,并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认可了丁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2018年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甲公司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2020年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被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丁某向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确认其对建设工程款47万余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管理人经审查后确认丁某享有案涉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经两次全体债权人会议审议无异议后,提请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经法院审查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故应当认定丁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评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专属于承办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并不能解读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专属于承包人的权利。

二、债权转让的同时债权性质应该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本案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就债权审查及确认情况向债权人进行报告,并没有债权人就债权审查及确认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认定丁某享有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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