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6:11:4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县修公路要征收部分土地,村里的江某看到公布的补偿标准后,这征地补偿款是不是有点少?于是江某向县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县政府收到申请后,交由下面某局办理,就没了下文。江某认为县政府逾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定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县政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江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北京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视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使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江某向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收到申请后虽然将该申请转交给了相关部门处理,但并不能因为转交处理就免除其对江某的答复义务。县政府可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但不能把信息公开申请交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由该行政机关作出答复,仍应由该县政府答复。
【北京瀛台律师提醒】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