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6:32:31来源:法律常识
戴律师今天带给大家的判例很特别。费某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一审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款5万元。费某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将量刑标准提升至5万元,因此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罚款2万元,可谓之不幸中的大幸。
费某,女,1976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浦江县。与前夫离婚前,夫妻二人经营一个水晶玻璃加工厂,专门为酒店、会所、写字楼、别墅、市政工程等领域的客户提供窑烧琉璃、水晶制品、玻璃吹制和陶瓷的定制服务。
众所周知,制作玻璃制品的关键环节是烧结,将玻璃原料熔融,倒入模具制作各类玻璃造型。而熔融玻璃的关键生产工具为窑炉。窑炉需要用成本极高的耐火砖垒制(约300-800万元/座,视温度和容积决定)。窑炉每次升温需要缓慢持续半个月,且达到生产温度后,不可降温,否则玻璃液体冷却凝固到窑炉壁后,窑炉就会报废。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有一次其工厂某生产工人喝酒后昏睡,导致窑炉熄火,炉内温度急剧降低,耐火砖出现破裂,整座窑炉报废。
因此,费某与其前夫的工厂随即倒闭。随后夫妻两人离婚。双方均欠下大额债务。
费某为偿还债务开始利用其申办的各个银行信用卡进行大额透支套现用于偿债,并通过透支其中一张信用卡资金偿债后又透支其他信用卡资金用于信用卡还款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转,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倒卡。2011年以来,费某先后经营过女装店、棋牌室和微商,但收入只够维持生活及支付信用卡利息、手续费等,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
自2016年6月份始,费某基本不再偿还各个银行信用卡欠款,逾期后各个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费某仍不还款。起初费某会接听催收人员的电话,后费某直接将所有催收电话加入黑名单。催收人员开始上门寻找费某,催促其还款,但未能如愿。
费某向催收人员称自己确实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因为工厂生意失败后,所做的生意连维持生活都比较勉强,更不用说偿还信用卡本金。自己又有孩子在读书,现阶段孩子读书的生活费和学费等都存在问题,希望银行能够查清事实,给予宽限。
费某共透支信用卡8张,其中农业银行金华分行发放的金穗卡本金约本金52185.37元未归还,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本金17379.67元;平安银行信用卡本金6751.07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22792.96元;浦发银行信用卡本金43910.87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58426.96元;华夏银行信用卡本金19635.77元;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9896.6元。费某涉嫌累计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78793.9元未归还。
随后,农业银行金华分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费某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信函催收清单,催款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分行出具的息费说明等文件。
因农业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已超过5万元,且农业银行金华分行对费某的有效催收已经超过3个月,因此已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随即立案,第2天在费某接送小孩的路途中将费某抓获。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2018年3月下旬,费某被取保候审。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费某供述:
我生意失败后有些朋友的钱催的急,我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通过透支信用卡去偿还。也是想通过朋友翻身。我完全没有非法透支的想法,虽然我是通过POS机套现信用卡,但是套现后我都用于偿还债务,并没有进行消费。
费某还称:
我确实倒卡了。但是,起诉我的银行的信用卡(农业银行)套现后并没有用于偿还其他信用卡,套现后立刻就还了生意上的欠款。因此此信用卡的透支费用不应计为恶意透支,非法侵占。
农业银行金华分行催收人员称:
我们实在是找不到费某,每次电话均打不通。我们上门过2次,其中一次只有其孩子在家,我们留下催收函让其孩子转交。第二次上门无人在家。费某拖欠信用卡本金超过5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障银行的资金权益不受侵害。
检察机关公诉称:
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费某供述可知,费某现阶段8个银行信用卡均有欠款未偿还,其中农业银行及建行欠款本金均超5万元,透支总额共计约17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但未达到巨大,应对其依法量刑。
费某辩称:
我在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已经清偿农业银行信用卡所有欠款52185.37元,请依法轻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
被告人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清偿其中一张信用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决继续向被告人费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78793.9元,发还各被害单位。
费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费某辩护人称:
根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费某信用卡诈骗数额属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且费某自愿退赃,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费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这些量刑因素一审已经予以考虑。根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二审期间该司法解释出台并施行,被告人费某的犯罪数额由巨大变为较大,故对其刑期应予以改判。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维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刑初6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及第二项。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刑初6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被告人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