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送货导致货物销售期间减少,无货源电商是

时间:2022-11-10 22:24:5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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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党都纷纷参与电商双十一“定金”游戏。电商采取“定金+尾款”享优惠的预售模式吸引消费者,并据此更好的估算双十一期间的备货量。定金规则在双十一的电商平台玩的炉火纯青,在此规则之下,切实享受到优惠的消费者和商家在双十一期间合作愉快。但大部分商品并不采取定金模式来预估销售量,而以满减的方式进行促销,由此带来的“无货发售”“超售”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作为2021年双十一深受“无货发售”“超售”之害的消费者,在下单一周有余后得到淘宝和京东两个平台关于所购商品“没货”的答复,了解到身边很多剁手党成员遭遇类似问题后,我决定写此小文分析分析电商平台的“无货发售”“超售”行为。


1.什么是“无货发售”“超售”

“无货发售”“超售”指商家没货或者超过备货量(库存)接受消费者订单,导致无法按时供货,常见的有商家确实无货但为了获得订单进提高销售额,另一种则是商家为扩大交易量,增加评级指数而进行的虚假促销。若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货物时在商品信息或商品拍单处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为预售、无货或者明确告知拍单后多少日才能发货,则不属于此处所讨论的“无货发售”“超售”的情形,通俗的讲,商家已告知无货,消费者仍然下单,则视为对“无货”产品延期发货的认可,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无货或者预售的情况下,迟迟不发货的行为严重损消费者权益。


2.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商平台购物的行为

电商平台购买商品,虽然买卖双方并未实际签署书面的合同,但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商家电商平台上展示商品的材质、价款、产地、发货地等商品信息,并承诺X小时内发货。消费者通过直观判断和主观分析后决定购买,消费者填写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购买数量等订单信息并提交订单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开始生效。但因电商交易的特殊性,无法进行现实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交易,电商平台设置了一定时间内的付款期限,实则是让消费者先支付价款后,商家才需履行发货的义务。卖家在电商平台所展示的所有与商品相关的信息或承诺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付款完毕,此时商家即应按照平台展示商品信息按时发货,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签收后合同履行完毕。


3.“无货发售”“超售”的违约责任

商家未明确告知商品无货,超过平台发货时效24小时或自行承诺的48小时迟迟不予发货,在备妥货物后才向消费者寄送,则商家逾期发货、超期送达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起诉商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无货发售”“超售”的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侵权的角度来看,“无货发售”“超卖”本质上是商家(平台)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的信息,相关商品无货但仍然进行销售时,应当在平台中商品界面或者下单界面明确标注相关商品的现实情况,应进行类似于“预售,x天内发货”“无货,正在采购,发货时间不详”此类标识。在未经标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若商家、平台(自营商品)隐瞒真实信息而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主观上存在故意、恶意,属欺诈行为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商家,电商平台存在共同欺诈行为、明知欺诈却放任欺诈等共同侵权行为的,可起诉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5.维权障碍问题

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强制用户同意其用户条款,否则无法注册使用该平台。在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有关于电商平台购物时合同的成立、生效做出了规定,以京东平台的用户协议为例,总结言之:京东用户协议中规定,京东平台生成订单仅是消费者向销售商发出的合同要约,销售商发货时才成立合同关系。当商品出现缺货、价格标示错误等情况属于平台无法避免的问题,销售商及消费者均有权取消订单。诸如京东平台类似的用户协议,将造成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当货物未发货时,依据京东的规则,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无法追究销售商的违约责任,当出现缺货时,赋予销售商自行取消订单的权利,可能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虽如此,但上述用户协议规定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上述用户协议的规定在维权路径中不一定构成维权的严重障碍。


6.维权路径选择

当出现“无货发售”“超售”情形时,商家及平台(自营)的行为可能不仅违约,还侵犯消费者权益,此时维权路径的选择关乎维权的难易,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作为消费者应当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路径维权。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维权路径。简而言之,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较重,当货物仅存在未明确提示无货或者预售而进行销售导致逾期送达,不存在其他商品与宣传不符等欺诈的情况时,主张商家及平台(自营商品)违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较为有利。当促销活动中销售货物在“无货发售”“超售”过程中伴随其他刷单、刷榜、虚假评价、恶意引导消费者下单、恶意拒不发货拒不退款、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或存在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时可采取承担侵权责任方式进行消费者权益维护。


7.律师建议

在网络购物,尤其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特定的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者应看清楚活动规则,如有疑问应私信店铺客服、平台客服了解清楚。选择商家应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强的经营者。另外,不要随意清除商品相关的沟通及处理记录,做最坏的打算的方式积极保留各项证据,涉及高金额购物遇坑时必要的可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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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陈绍艳 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资产收并购、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房地产、能源、投资、金融等行业以及企业劳动用工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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