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6:46:15来源:法律常识
催告函
XX科技有限公司、XX先生:
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XX灌装封尾机合同》(合同编号:XXX),2016年7月4日,贵公司将设备运输到我公司,我公司在进行到货表面验收时,发现贵公司交付的设备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我公司不予调试和质量验收,因此贵公司至今仍未交货完成,应继续承担逾期交货的法律责任。
设备存在的部分问题(另附图):设备的许多配件使用已经生锈的不锈钢,不符合GMP(2010版)的要求;设备的许多配件是旧的(部分是2003年和2004年的),且存在非常明显的翻新痕迹;有些配件有明显划伤痕迹;电控柜不是不锈钢材质。因此贵公司需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综上,我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请自收到本函件5日内,请贵公司到我公司办理解除合同事宜,及办理退款和退货事宜。因退货责任在贵公司,送货和退货后设备运输及运费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我公司已分两次支付给贵公司¥XX元设备款,请贵公司安排人员携款到我公司办理退款手续,办理好退款手续贵公司即可办理退货手续。
贵公司不来办理退货手续的,我公司对设备的安全不负任何责任,且我公司将每天按合同金额0.5%加收场地占用费。
贵公司未按时办理退款的,则自我公司付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
我公司将考虑请求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设备行业协会等介入调查处理问题设备,相关费用由贵公司承担,涉及行政处罚的将承担高额罚款。
我公司即将向XXXX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