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7:43:31来源:法律常识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697号
广州市南松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MA59ABCQ88)
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于2017年至2020年1月期间,收取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信号发射房管理费1,824,000.00元(2017年下半年的管理费364,800.00元,2018年管理费729,600.00元,2019年管理费729,600.00元),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收取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 “三线改造”工程款159,600.00元。你单位2017年11月通过法定代表人现金收取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水电安装工程队石溪村治安监控工程收入500,000.00元。上述收入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上述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单位2018年12月支付员工黄某125,000.00元奖金,向股东苟某分红325,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你单位2016年1月1日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250,000.00元;2016年3月26日与个人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1,560,000.00元;2017年2月9日与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钢绞线路有偿使用合同,合同总金额159,600.00元; 2017年11月9日与广州庭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立移动电话室内覆盖系统协议,合同总金额3,648,000.00元;2017年11月27日与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水电安装工程队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500,000.00元;2018年9月10日与个人签订机房改造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201,600.00元;2019年2月21日与广州市海珠区雅安装饰材料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48,250.00元;2019年2月21日与广州市海珠区大潮上建材装饰材料店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130,150.00元;2019年2月21日与广州市海珠区集品新锋五金装饰材料部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38,370.00元。以上9份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账册、凭证等资料;(2)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3)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未缴纳印花税的合同;(4)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二、 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2016年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税款72,337.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48.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22.16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48.1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2017至2019年账外收入2,483,6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2,411,262.14 元)对应的成本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对账外收入部份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你单位以前年度所得率水平及你单位的申请,采用20%应税所得率。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1,141.75 元,其中:
2017年未申报收入994,563.1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98,912.62 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91.26 元。
2018年未申报收入708,349.51 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41,669.90 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166.99 元。
2019年未申报收入708,349.51 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41,669.90 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83.50 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至2019年印花税4,768.6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六项,《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九号)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支付股东红利325,000.00元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000.00元,2018年12月支付员工当月工资35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125,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140.00元。合计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77,140.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202,206.47元及应补缴税款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费)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170号
广州市南松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MA59ABCQ88)
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于2017年至2020年1月期间,收取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信号发射房管理费1,824,000.00元(2017年下半年的管理费364,800.00元,2018年管理费729,600.00元,2019年管理费729,600.00元),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收取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 “三线改造”工程款159,600.00元。你单位2017年11月通过法定代表人现金收取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水电安装工程队石溪村治安监控工程收入500,000.00元。上述收入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上述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单位2018年12月支付员工黄某125,000.00元奖金,向股东苟某分红325,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账册、凭证等资料;(2)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3)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4)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172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2016年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2,337.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8.00元、企业所得税41,141.75 元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36,168.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974.0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0,570.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77,14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8,57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283.8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Ο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