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7:52:42来源:法律常识
小金木业公司从杜向阳处购买了20多车的板皮。后杜向阳持上述付款凭证(记账联)要求小金木业公司结账,但小金木业公司认为上述款项已经付清。杜向阳诉至法院要求小金木业公司支付欠款。
案情回放
2013年下半年,小金木业公司与杜向阳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共交易20多车的板皮。2014年8月1日、3日,小金木业公司给杜向阳分别出具货款金额为63920元、30170元的付款凭证(记账联),后杜向阳持上述付款凭证(记账联)要求小金木业公司结账,但小金木业公司认为上述款项已经付清。杜向阳诉至法院,小金木业公司辩称其已于2014年8月1日至17日分三次支付了杜向阳所持票号的货款,并收回了付款凭证(付款联),杜向阳所持付款凭证(记账联)为小金木业公司内部记账所用,不能作为付款的依据,是因为当时杜向阳索要记账联称用于对账,小金木业公司才将涉案付款凭证(对账联)给了杜向阳。
根据小金木业公司交易习惯,付款凭证共有3联,分别是存根联、记账联、付款联,客户把货物送到小金木业公司,验货后公司开具付款凭证(付款联),几天后,再由客户持付款凭证(付款联)结账。因货物数量大,关系较为熟悉,小金木业公司给付款项后客户没有出具收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交易的事实及货款数额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两笔交易的款项是否付清。杜向阳提供小金木业公司开具的付款凭证(记账联)作为小金木业公司欠款的依据,小金木业公司提供同一编号的付款凭证(付款联)进行抗辩,主张涉案货款已经支付。杜向阳陈述的交易惯例是小金木业公司出具红色的记账联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但经核查,小金木业公司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交易票据存根,记账联基本都在票据存根中,没有撕下来的痕迹,小金木业公司陈述只有少部分记账联被客户拿走用于对账。杜向阳和小金木业公司交易的多笔业务,记账联也在票据存根中,小金木业公司另出示了和杜向阳交易的明细及付款联。因此,杜向阳陈述的双方交易习惯不但与小金木业公司与其他客户之间的交易习惯不符,亦与杜向阳与小金木业公司之间除涉案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行为明显不符。结合杜向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应加重其举证责任,杜向阳仅以记账联不能证明小金木业公司应向其支付涉案货款的诉讼主张。因此,法院驳回了杜向阳的诉讼请求。
邳州法院 赵红亮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方式
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买卖活动没有规范的书面合同,缺乏对交易内容、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的明确规定,产生了大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双方对发生的现货交易当时未能清结,也无书面合同,致使权利义务发生歧义的情况,应考虑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普遍采用的做法或规则,依当事人习惯或惯例确定。
很多情况下,出卖人可以依据持有的付款凭证主张买受方支付货款,但有些情况下,仅依据付款凭证不能证明支付货款的诉讼主张。在具有长期买卖往来关系的双方,对于买卖标的的数量、种类、质量及货款支付方式通常会有适用于彼此双方的交易惯例,需要综合考查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在基于信赖的“先开票后付款”交易中,如果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相应的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货款已支付,需要综合考虑需要综合考查双方交易习惯、其他相关证据等来认定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为了防范此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法官建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明确约定付款方式、结算方式;或写明开具凭证不代表已经付款等字样;或注明付款凭证应以银行转账或另行出具收据为准。在交付相关凭证时,让买方写收据同时在收据中注明未收到钱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尽量按规定在取得款项后再开具付款凭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