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直通车】 网贷款项用于高利放贷,本金要得回吗? ——民间借贷纠纷系列六

时间:2022-11-11 18:12:40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

将网络平台贷出的款项,以月息5分转借给老板使用,既解了老板的燃眉之急,又可以赚取高额的利息,可谓是两全其美,但巫某这个“如意算盘”没打多久就破碎了。

巫某是黄某公司的员工,黄某、柳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下半年,柳某因需资金周转,便与巫某商量,让巫某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给柳某使用,每月给巫某5分利息的费用,并按时支付款项给巫某用以偿还网贷。口头达成协议后,巫某从蚂蚁微贷、蚂蚁微贷花呗、平安惠普网贷、小花钱包、你我贷、嗨付网贷、腾讯微乐分等多个网贷平台贷出不同额度款项共计139800元,通过微信转交给柳某使用。

除此之外,巫某还从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信用卡套取9000元给黄某,并将自己名下的另外两张信用卡交给柳某、黄某使用,由柳某、黄某负责偿还信用卡的欠款,并每月支付给巫某5分利息,但双方并没有对此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借据)。

2018年2月开始,柳某、黄某没有按时支付款项给巫某偿还网贷,以及清偿信用卡欠款,导致巫某被网贷公司和银行频繁催收。巫某多番与黄某、柳某沟通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柳某、黄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诉讼中,柳某、黄某否认向巫某借款,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认为巫某自己的贷款应由其自己偿还。

韶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巫某主张与柳某、黄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柳某、黄某抗辩称巫某对其转账系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对于柳某、黄某抗辩称巫某对其转账系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借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柳某、黄某与巫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是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巫某支付给柳某、黄某的资金来源于网络平台和信用卡信贷资金,柳某、黄某对此也知情,加上巫某自认涉案借款系以5分利息出借给柳某、黄某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的规定,柳某、黄某与巫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柳某、黄某应当返还巫某支付的借款本金146459.07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放贷审核较严,部分借款人急需资金,但由于自身信用问题又不能按正规渠道从银行顺利贷到款,于是催生了许多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用(额度)从银行或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牟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形成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这种行为属于扰乱国家信贷资金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因此当发生争议时,套取资金的出借人不但要自己支付银行或网贷平台的贷款利息,其出借给他人借款所约定的利息也得不到法院支持,得不偿失。

作者:凌永芳 邹方筱

编辑:邹方筱

审核:陈东阳 李琼宇

责编:邱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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