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49:16来源:法律常识
受疫情影响,爱健身健美的小哥哥、小姐姐们已经很久没有到健身房挥洒汗水、强健体魄了。为此有人担心等到疫情结束健身房重新开放时,手中的会员卡已经过期怎么办?无法用卡的损失又该如何挽回呢?先别着急,“理性维权勿烦躁、法律知识要知道”。今天我们邀请西城法院民一庭干警刘伟光跟大家讲讲因疫情没来得及消费的健身卡相关法律问题。
01 健身者与健身房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从法律上讲,健身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约定加以规范的,双方的行为受到健身服务合同的约束,要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既然健身消费者与健身房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健身消费者在努力挽回损失的时候自然要“按合同说事”、“依法律维权”。
02 消费者为什么要认真阅读自己手中的合同?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秉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只要您手中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就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处理纠纷。所以,健身消费者在维权之前,请先拿出您的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因发生诸如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力时如何处理的相关约定。如果您的合同中有类似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消费者无法在会员卡有效期内正常消费的,会员卡有效期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顺延,顺延期间为不可抗力发生至结束的时间”这样的约定,那么,说明您已经与健身房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何调整您与健身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约定,待疫情过后您大可放心大胆地去健身啦。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那么消费者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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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消费者能否要求健身房延长有效期呢?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健身房,因其在疫情期间无法履行提供健身服务的义务,所以应当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顺延会员卡的有效期就是一种补救措施。当然,由于健身房不履行义务并非出于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意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因此,像健身合同这样的服务合同,如果不存在疫情过后无法履行的情况,通过采取延长有效期这样的补救措施来继续履行合同、维持合同关系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04 消费者依法维权有哪些途径呢?
友好协商、合作共赢
因受疫情影响,消费者无法到健身房健身,丧失了一段期间的合同利益,消费者希望延长会员卡的有效期限存在一定合理性。而健身房因疫情无法正常营业,蒙受租金、雇员报酬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在此种两方都有损失的情况下,友好协商才是共赢之道。建议健身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一部分健身消费者的有效期,这样可以维系难得的与客户建立起来的良好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提高声誉。消费者也可以在延长的期限内充分利用时间,主动增加期限带来的合同利益。正所谓“大道之行,在于无讼”。
多元化解、调解优先
按照多元化解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如果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请求法院组织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选择被纳入到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的调解员为其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为双方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专业审判、定纷止争
在经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在经法院诉前调解部门的调解员调解或者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则可直接通过法院内部的诉调对接机制转入诉讼程序,由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审判、定分止争。
疫情过后,当生活生产恢复正常秩序之时,也许我们会面对一些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希望广大群众怀有友好协商、风险共担、共渡难关的大义,司法机关也将准确适法、平衡利益、服务发展。总之,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司法裁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的准则,更应该成为公民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自觉秉持的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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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刘伟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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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潘歆宇 戴睿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