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03:34来源:法律常识
6月中下旬开启的本轮网贷行业爆雷潮,整个过程近乎摧枯拉朽,在投资人眼中,原本可以作为风险抵御的各种平台背景,基本都未发挥作用,诸多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背景加持的平台,跟普通的草根平台一起,轰然倒塌。
更让投资人寒心的是,几乎在平台暴雷的同时,这些之前起到重要背书作用的国资股东、上市股东,纷纷以各种说辞竭尽全力地撇清自己。
2018年8月20日,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在其官网“中国小康建设”,发布一则严正声明,其中表示,“我单位从未开展或组织过任何P2P等金融业务”。据网站介绍,该单位为国家事业单位。但事实上,根据公开可查的工商信息,新近被爆出现兑付困难的P2P平台“央金所”,其股东信息中即出现过“城乡小康发展浙江中心”。而且,除了央金所,还有星星贷、一点金库、掌悦理财、巨人理财、微米在线、投米乐等多家平台,均被指与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有关。
这种罔顾事实彻底否认的做法,在上市公司股东中,也同样存在。一家名为“微金在线”的平台,7月份发布了逾期公告,平台待收仅为7000万。但就是这么一家没有太多负担的迷你平台,其背后市值近200亿的港股上市公司首控集团,却仍然发布了澄清公告,表示自身与微金在线毫无关系。尽管在工商登记信息中,首控集团明明占有20%的股份。
然而,即使是顾及明确的工商信息而不选择矢口否认,上市公司和国资股东们,也照样可以撇清关系。
365易贷在8月份出现问题后,工商登记中持股51%的国资背景的江苏省企业文化发展中心,并未否定以上信息的真实性,但却表示自身并未实际入股,可也并未出示任何相关说明材料。
而旗下拥有两家上市公司的银河天成,在“壹佰金融”爆雷之后,却声称自己虽然名义上是大股东,但并非实际入股,而是代为持股,并表示,之所以代为持股,是壹佰金融实控方出于平台运营的考量,而银河天成并未参与壹佰金融的任何经营管理,也未派驻、选任任何人员进驻壹佰金融。作为证明,银河天成还提供了股权代持协议。
再进一步,即便是承认实际持股,也仍然有各种说辞。
7月份“银豆网”爆雷后,其国资背景的大股东北京华信电子随即发布公告称,“本集团从未参与过东方财蕴公司的股东会,也从未获悉过其经营状况等信息,仅知悉王鹏程为法定代表人并负责银豆网的具体运营事务”。
其中提到的“东方财蕴”即为银豆网的运营公司,而王鹏程除了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的二股东兼CEO。
此前王鹏程却自称像傀儡一样被裹挟三年,自2014年中光担保出问题后,李永刚开始介入银豆网的资产端,在华信入股前后整个银豆网被李永刚集团操控。
随着外逃的实控人李永刚被劝返,银豆网涉也以非法集资被立案,这场甩锅闹剧才告一段落。
刚刚被杭州公安立案的“草根投资”,在8月份危机刚一爆发,其国资股东广州基金即发布声明,表示旗下参股企业仅出资1万元参与该平台的一项投资,折合成股份仅占0.0065%,从而否认了此前草根投资对外宣传的“获得广州基金10亿元人民币B轮融资”的说法。
相似的剧情仍在不停上演。这些昔日作为平台重要背书而存在的国资和上市公司股东早已轻车熟路,翻脸比翻书还快。
当然,平台危机爆发后,仍然保持沉默的也不少,比如近来一直处于舆论漩涡的“万盈金融”,其背后的股东,直接持股80%的国有企业“国药集团宜宾制药有限公司”,以及该企业的两大重量级股东——上市公司五粮液和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事发后一直选择三缄其口。
对于P2P平台股东的种种推卸责任的乱象,监管部门也开始着手遏制。10月17日,坊间传出深圳地区P2P平台的股权全部被冻结的消息,次日深圳金融办网站发布“深圳市整治办关于严控P2P网贷机构工商变更的公告”,证实了该消息。尽管此后公告被删除,各平台工商登记信息中的股权被冻结信息也已经撤下,但监管部门控制股权转让从而厘清股东责任的意图,已经表露无疑。
10月13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则直接对平台股东提出了要求。其中在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方面,该指引提出:
“网贷机构的股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集团公司背景的股东,应对旗下网贷机构项目处置提供帮助,必要时可直接提供资金援助,以降低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严重流动性风险。股东认缴资本不到位的,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不当得利的,应实缴到位,返还不当得利。”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以上指引具有合理性,符合《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在网贷平台整治过程中,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实为重要内容”,“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风险,集团股东给予必要的资金援助也实为必要”。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则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投资者看到p2p平台的国企以及上市公司的背景,往往产生更多的信任,从而大量涌入,而平台也正是利用投资者的这种心理或多或少引入国企后者其他大型企业,但实际上股东责任和平台本身的责任是严格分开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因此当P2P平台清算时,只要股东完整的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是不需要对外承担任何责任的”,陈云峰解释道。
对于业内常用的“清盘”这种表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正华则表示,“清盘本身不是个法律概念,因为信息中介本身是谈不上清盘的,很多号称清盘的,等于自己承认了自己是信用中介”。
蔡正华认为,“除非股东和平台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人,有一起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否则投资人只能民事诉讼维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或者退出不当得利。”
肖飒则进一步指出,“不同性质的股东(国资股东、上市公司股东、非上市有限公司股东),因监管部门不同,所以除通用的司法程序之外,该类股东的监管部门确实可在投资人权利维护层面有所助益。监管机构有权利在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公司业务合规性审查上进行稽核,从而促使国资股东、上市公司股东、非上市有限公司股东等积极履职。”
也就是说,除非股东涉嫌违法违规,则股东只需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则又决定了,只要尽到了自身义务,从法律上来说,股东方不需要为平台上的未兑付借款负责。但事实上,大量的问题平台不少都存在股东方或股东关联方在平台发标借款,这也是很多投资人坚持认为平台及其股东负有还款责任的重要原因。
肖飒认为,“关联公司最大的特征便是可能出现利益输送。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务、管理、人力等方面的重合等情形,也将导致在其未偿还借款时的法律责任有重大不同。如已经突破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则平台构成自融,这不仅违反平台信息中介地位的定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还将涉嫌规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法规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平台清算时,当然需要以平台自身财产向投资人予以清偿。若与关联公司之间没有进行利益输送,所有交易公平公正,关联公司借款未还的,平台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作为信息中介所应承担的责任事项”,肖飒表示。
陈云峰则认为,“如果关联公司是借款合同主体的话,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投资者可以向关联公司即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但是如投资人并不知道借款人的存在的话,则可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当甩锅已成行业惯例,平台股东方并不能如愿脱身。那些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锅”,无论如何是甩不掉的。
行业走出危机,不仅需要投资人保持冷静,理性维权,同时,也需要那些拼命甩锅的上市公司和国资股东们,尊重法律事实,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让矛盾得到缓和,才能让行业更快走出危局。而在相互推诿、死不认账的恶性循环中,并没有真正的赢家。
本文源自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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