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11:38来源:法律常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马新群
2019年7月,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1月,铁某和妻子阿某向鲁某某借款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用两人的工资卡作抵押。后铁某和阿某将5000元借款及利息全部还清,但鲁某某谎称借款协议已撕毁未予返还。后鲁某某擅自将5000元借款协议篡改为50000元,并于2015年7月向温泉县法院起诉,要求铁某和阿某偿还借款50000元。
铁某和阿某对借款协议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数字“50000”中最后数字“0”系事后添加。温泉县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博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鲁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温泉县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鲁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遂监督公安机关对鲁某某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被告人鲁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认罪,百般狡辩。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属于“部分篡改型”,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对该案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鲁某某擅自篡改借款协议,伪造证据虚增借款金额,同时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偿还债务,其行为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的规定,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综上,法院认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作出上述裁判。
案意点评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此案的公正审判不仅有力打击震慑了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是一次对法律生动宣传诠释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