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8:24:51来源:法律常识
挖贝网9月19日,恒宇科技(839799)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近日发布公告称,方正承销保荐近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网、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阅公司的征信报告(报告时间2022年9月9日)、银行贷款合同及协议等资料,发现恒宇科技存在以下风险事项:
公司存在银行贷款逾期的情况:
根据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昌平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借款延期协议》,公司向建行昌平支行借款27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9月1日。根据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及厦门银行北京分行的借款借据,公司向厦门银行北京分行借款12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8月31日。
主办券商经查阅公司的征信报告了解到,公司存在银行贷款逾期的情况。征信报告(报告日期为2022年9月9日)显示公司逾期贷款余额1214.91万元。
因公司未提供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银行贷款逾期的具体信息,未披露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故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主办券商暂无法确认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最高金额、最新逾期余额及进展情况等详细信息。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应就上述发生的重大债务违约及进展情况披露临时公告。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虽经主办券商督促,但公司仍未披露银行贷款逾期及进展情况相关公告。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后续进展,并继续督促公司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新增限制消费事项:
经查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锡文新增2项限制消费令,具体如下:(1)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出具的(2022)京0108执14662号《限制消费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雷蕾申请执行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文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出具的(2022)京0108执14663号《限制消费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丽君申请执行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文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就发生的重大债务违约及进展情况披露临时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存在贷款逾期的情况,若未能及时归还逾期借款或未能续贷、贷款延期等手续,将可能引发债务违约风险,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未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挖贝网资料显示,恒宇科技主要业务为水利信息化软件的设计研发、技术服务和设备销售,并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供智慧水利综合解决方案。
本文源自挖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