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33:16来源:法律常识
小贷公司借款未能按时还款,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对当事人纪某来说简直如噩梦一般。她不仅收到了多条匿名催债短信,其亲朋好友等也收到催债短信。饱受困扰的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贷公司却称催债行为与其无关,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19日,纪某在某小贷公司旗下app上借款2万元,合同金额21978.02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1704.51元,每期还款时间为19日。2018年9月19日,纪某第11期未能按时还款。
此后,纪某接到了匿名短信,短信大致内容为:纪某不还钱要将其上征信,并明确其为某小贷公司旗下app,同时向纪某发送了“我纪某欠钱了,谁能借我点钱,我给你们做牛做马,不借给我钱,我就是你们爸爸”等污言秽语,并复制了纪某手机里的通讯录,告知纪某“我现在只发给你,再不还钱,不接电话,发给你200个亲朋好友”。随后,纪某即收到朋友、合作伙伴、母亲等短信、微信,内容大概为收到被告的催债短信,称纪某恶意拖欠、涉嫌骗贷,其朋友与其反目、合作伙伴明确停止合作、父母要与其断绝关系等。之后,饱受困扰的纪某认为某小贷公司侵害其名誉权,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
建邺法院另查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止,纪某仍有两期到期贷款未能按时归还。庭审中,某小贷公司表示其将催债事务外包,催债短信并非其发送。纪某则认为,虽然发短信的号码不能证明是该小贷公司的,但该小贷公司将催债事务外包,而向其亲戚、朋友发短信的内容明确是该小贷公司,且讨要欠款金额与其欠某小贷公司金额相一致。某小贷公司作为外包公司的雇主,应对雇员的行为负责。
法院判决
建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一审判决:某小贷公司在新浪微博上登载对纪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某小贷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则由法院将判决书登载于新浪微博,费用由某小贷公司负担。后纪某、某小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南京中院民一庭洪霞。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普通老百姓向不同金融主体包括小贷公司的借款行为也日趋普遍化,随之而来相关法律纠纷日趋增多,其中因小贷公司的不合法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中,虽小贷公司辩称短信催收债务的行为系外包公司所为,但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施上述催债行为的具体外包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上述催债的行为后果应由该小贷公司承担。虽然纪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主张逾期债权应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无论某小贷公司还是其委托的外包公司,采取向纪某亲朋好友发送包含纪某恶意拖欠借款、涉嫌骗贷等内容短信的方式催讨债务,使纪某遭到好友指责、父母爱人误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纪某的社会客观评价降低,侵害了纪某的名誉权。
法院判定某小贷公司在其官方新浪微博上登载道歉声明,一方面可以消除上述侵权行为对纪某名誉产生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某小贷公司此种催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规范小贷公司的催款行为,彰显了法律对于普通老百姓人格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
小编提醒大家:
合理规划消费,对外借款需谨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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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