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41:1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文某押金5千元。
2017年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楚萍路润达国际对面一间店面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月租金为6000元。签订合同后,文某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5000元押金以及至2020年2月份租金。2019年11月,被告杨某向原告提出租赁合同到期就终止合同,要求文某到时间搬离,文某提出其支付了转让费才得以租赁该房屋,因此要获得相应补偿才同意搬出,并要求杨某退还租房押金5000,双方协商不成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原告文某确实存在逾期腾房的情形,但一方面,原告文某经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属实,且文某按期支付了至合同租赁期满,含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系因为与被告杨某协商补偿款未果而拖延了腾房时间;另一方面,文某在租赁期满后一个月亦完成腾房,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