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10:4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近段时间,桐乡市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处罚案例曝光常态化,不断强化警示教育效果,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通报2022年第八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01
浙江恒力佳机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2年4月27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恒力佳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1处塑粉回收箱(粉尘收集装置)未设置泄爆、隔爆等有效的控爆措施,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2022年5月1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恒力佳机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桐乡市乌镇艾珂尔针织制衣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2022年3月21日上午,桐乡市乌镇镇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乌镇艾珂尔针织制衣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调查,2021年桐乡市乌镇艾珂尔针织制衣厂主要负责人胡春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2022年4月7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市乌镇艾珂尔针织制衣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桐乡市濮院美夫人羊毛衫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2年3月1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桐乡市濮院美夫人羊毛衫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配电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西侧车间内液压升降机未设置限载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实行)》的相关规定。
◆2022年3月30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市濮院美夫人羊毛衫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4
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标志明显出口案
◆2022年4月1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安全出口缺少应急灯及安全出口指示牌。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2022年5月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5
浙江科热电气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2022年3月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科热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35名从业人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2022年4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科热电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6
桐乡华硕服饰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2年3月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桐乡华硕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2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2022年3月31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华硕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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