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12:40来源:法律常识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16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口一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该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2月16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经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
2016年12月9日,赵敏(化名)与海口某地产公司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赵敏购买某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海口市某小区一套房产,房屋建筑面积66.29平方米。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某地产公司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文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赵敏使用。不过,赵敏2019年7月28日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对此,赵敏以预期交房为由将某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地产公司存在逾期交房行为,逾期交房时间应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止,共计179天。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至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对此,法院判决某地产公司应向赵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559元。此后该案经海口中院二审后,驳回某地产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 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