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40:04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0月15日,家住沈阳市大东区的杨女士与沈阳百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家)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12月28日前竣工。施工期间,百家乐“私换材料”、“偷换洁具”、“拒绝安装”等情况不断,工期更是一延再延。在多次沟通无果后,2020年7月,杨女士将百乐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百家乐赔付杨女士各款项共18957元。2021年7月,百乐家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杨女士:“百乐家换我的材料,延我的工期,拆我的栏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悉,杨女士与百乐家合同签订的工程总价款为79,000元,工程款需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当日付65%。第二次为木工工种贴饰面板前付33%,第三次为灯具\洁具安装前付2%。
合同签订后,百乐家进厂进行施工。杨女士先后支付了前两批装修款总计77,350元,但她认为尾款中包含的工程、卫浴、洁具虽然都已安装完毕,但却是一千多块的残次品,而不是事先约定的2,500元的,因此杨女士拒绝支付尾款。
而百乐家以杨女士未付尾款为由,拒绝为杨女士安装下水管,杨女士表示“严重影响了我的居住生活,只好自行找人接通。”在双方持续僵持之下,杨女士为加快完工,只好将成品橱柜、隔板架及局部墙面、不锈钢等工程的安装同样委托了他人。
除此之外,杨女士还指责百乐家未经自己的允许将窗户不锈钢防护栏拆除,并私下处理了拆下来的防护栏。
对于杨女士的控诉,百乐家辩称换防护栏是经过杨女士同意的,而杨女士未支付尾款才导致工期拖延。
一审判决:“赔付损失、工程款、违约金”
根据原告(杨女士)、被告(百乐家)的当庭陈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经开庭审理及审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的(2020)辽0114民初10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示,法院酌情判定百乐家赔偿500元的防护栏损失,判决百乐家赔付成品橱柜、隔板架及局部墙面、不锈钢工程款700元,下水道工程款930元。
此外,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工期(2019年12月28日)以油工施工完毕,撤离施工现场为标准,而与尾款支付无关,后期安装、主材成品定制时间不在正式施工工期范围。杨女士提出被告油工未施工完毕,结合双方之间2020年5月10日仍在沟通处理装修事宜的事实,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定百乐家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需按合同约定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赔偿金,即16,827元(79,000X1/1,000X213天)。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12月8日,一审判决。而百家乐对一审判决的损失、工程款、违约金赔付均表示不服,并于2021年7月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终审判决,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案件受理费391元,由沈阳百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潇湘晨报记者钟鸣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