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3:29:24来源:法律常识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说起“洗钱”一词,
很多人以为与自己很遥远,
其实不然!
此案中两名被告人
利用手机分期贷款套现。
近期,南康区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南康区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自2016年年初起
陈某某(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以购买“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被告人袁某和黄某某明知陈某某的贷款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陈某某将骗取的贷款转移。陈某某经与袁某、黄某某商定,贷款发放到两人手机店银行账户后,袁某、黄某某从每笔贷款中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手续费之后再将贷款金额转给陈某某。经查,袁某先后多次将陈某某以诈骗手段骗取的贷款共计95120元转给陈某某,并从中获利约9000元;黄某某先后多次将陈某某以诈骗手段骗取的贷款共计62080元转给陈某某,并从中获利约5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19年7月1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在深圳东火车站被抓获到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袁某退缴了非法所得9000元,黄某某退缴了非法所得5200元。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蓉江司法所评估结论认为被告人袁某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可以对其适应有效的监管和帮教工作;南康区司法局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符合判处非监禁刑的条件。若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同意接受其社区矫正。
被告人袁某、黄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陈某某将资金转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南康区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蓉江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01
被告人袁某犯洗钱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02
被告人黄某某犯洗钱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03
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所得9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所得5200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