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逾期举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

时间:2022-11-12 14:29:33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等人系靖远县某镇农民,其承包的土地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县政府划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双方对征收补偿标准一直未达成协议。2021年3月26日,被告靖远县某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原告陈某等人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后,原告陈某等人不服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靖远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被告靖远县某镇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由于被告没有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强制拆迁的相关证据,视为没有合法拆除的证据,故法院认定被告靖远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评析: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由行政机关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树立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思维,注重诉讼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保存好证据,并及时向法庭提交,以免因未提交证据造成被动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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