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双十一”下单却久拖不发货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并履行发货义务

时间:2022-11-12 14:46:02来源:法律常识

一年一度的“网购节”来临,预付款、定金、尾款……让人眼花缭乱。当好不容易抢到货,付好款,坐等宝贝时商家却迟迟不发货。这种行为属于欺诈吗?

2020年11月11日凌晨,李先生守在手机前,将计算好的所有优惠输入,满心期待点击了付款按钮。下单购买了为家庭配置的茶几和斗柜。自从下单付款之后,李先生数次询问商家发货情况,商家却以各种理由延迟发货,甚至建议李先生申请退款。直到2021年7月,李先生按耐不住心中愤慨,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先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单后,分别在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与商家客服联系,询问产品什么时间能够发货。商家每次均回复“月底发货”,并告知李先生未发货是由于厂家安装、环保检测等原因。直到2021年4月,李先生再次和店铺客服沟通要求继续发货,这时店铺却称需要补拍差价链接才能继续发货,遭到李先生拒绝。同时,李先生发现商家在其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仍然继续销售同款产品,商家却称是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及时撤回商品信息。

法官表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该笔订单中,李先生数次询问商家何时发货,商家一直称“月底发货”,对于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承诺,仅要求迟延发货,并没有明确表示无法发货,之后联系李先生却要求补拍差价才能继续发货。卖家要发货是在购物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但是商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理迟延事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履行发货义务,且在多次承诺发货的期限内未发货,也不主动与消费者沟通。法院认定,商家在订单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判决商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赔偿李先生,并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法官提示,“网购节”中,因有限定使用时间和场景的优惠券,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比平时销售价格低的情况。商家参与购物节时,不能一味考虑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虑自己备货发货能力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应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沟通,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作为消费者,如果物流状态迟迟没动静,要及时询问商家未发货的情况及原因,双方充分协商沟通,避免因为沟通不畅或者意思表达不清导致纠纷升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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