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7:48:56来源:法律常识
挖贝网9月28日消息,昊志机电(300503)发布《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据了解,昊志机电在过往相关报告中,存在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计提不足、在建工程结转不及时、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和不合规等问题,被广东省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近日,昊志机电出台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一、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对嘉泰数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偏低。你公司 2021 年 12 月末对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应收账款余额为 2,273.51 万元,其中 1,071.72 万元系嘉泰数控 2021 年 6 月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1 年 12 月到期拒付后由应收票据转回,公司确定信用损失率为 8.86%。经查,(1)嘉泰数控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该公司披露 2019 年至 2021 年连续 3 年出现重大亏损,2020年和 2021 年年报均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显示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所持公司股份100%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即将被司法拍卖。(2)你公司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依据的评估报告不满足基本评估假设条件。你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获取嘉泰数控出具的付款承诺书,约定 2022 年 3 月至 12 月嘉泰数控计划分期向公司支付 23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等金额的欠款。评估假设为嘉泰数控除因疫情原因 2022 年 3 月货款延期到 4 月偿还外,其余货款应按照付款承诺书约定支付。实际上,上述 2022 年 3 月约定支付的货款 23 万元延期后仍未偿还,公司自 2022 年 4 月至 7 月均未按付款承诺书收回任何款项。(3)你公司2021 年的内部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公司已知悉嘉泰数控应收账款存在减值风险,相关逾期款项存在未解决争议。综上,你公司确定的对嘉泰数控 2021 年末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率明显偏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对罗斯荙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不足。2020 年 1 月 3 日,你公司与欠付公司货款较多的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斯荙)及其法定代表人黄贤国签署《付款协议书》,黄贤国作为保证人。后因罗斯荙未严格按照《付款协议书》还款,你公司向法院起诉。2021 年 11 月 19 日法院判决罗斯荙向你公司支付货款 1,074,95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黄贤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罗斯荙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发出解散公告,2021 年 8 月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仅按账龄标准对罗斯荙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5.19 万元,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未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对敏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 2021 年末对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嘉公司)应收账款 5,914,022.17 元,已逾期 22至 32 个月。你公司针对该项逾期应收账款仅按照账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1,024,694.72 元,信用损失率为 17.33%。经查,你公司相关材料显示敏嘉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主要系存在法律纠纷,在相关纠纷未解决前,该项应收账款回收难度较大,其信用风险已与其他账龄组合不一致;而且,敏嘉公司 2022 年1-3 月期后仅回款 137,588.32 元,主要为回收 2021 年 9 月对应的销售货款 13.7万元,反映敏嘉公司前期所欠货款基本没有回款。综上,你公司未针对这一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未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是对沈阳机床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应收账款金额为 15,710,512.50 元,根据沈阳机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出具的《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沈阳机床确认对你公司的上述应收账款除 50 万元现金清偿外,其余部分按 30%的清偿比例在 3 年内分期清偿。但截至 2021 年末,沈阳机床未按照相应重整计划进行还款,公司对其原始债权账龄已超过 3 年。你公司将对沈阳机床重整后的应收账款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2021 年末确认原值5,063,153.75 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23,153.75 元,2021 年末净值为 344 万元。公司对沈阳机床相关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针对嘉泰数控、罗斯荙、敏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相关的应收款项充分计提减值准备,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补计提金额分别为 935.25 万元、91.8 万元、15.81 万元,累计计提余额分别为 1,136.75 万元、117.00 万元、118.28 万元,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 50%、100%、20%。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补充计提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794.96 万元、78.03 万元、13.44 万元。
2、针对沈阳机床相关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已将公司 2021 年底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净值合计 772.05 万元重新分类为应收账款进行核算,上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括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债务重组金额,同时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上述重分类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补提坏账准备 26.91 万元,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31.87 万元(考虑了前期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的影响)。
3、公司制定了《应收款管理制度》,落实了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销售部门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积极跟踪并催收客户应收账款,及时反馈客户信用风险和坏账风险,并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资信评级;财务部负责核算应收账款并定期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趋势,及时预警坏账风险,协助应收账款主体责任部门清收应收账款。公司将加强财务部与营销部、法务的联动,及时准确掌握客户回款的动态,视应收款项逾期时间、价款、客户资信等情况,分别采取电话催收、现场面谈、发催收函、中止或终止合同、要求其他资产抵债、发律师
催收函、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对客户财务状况困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公司及法律顾问将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已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等规定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营销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二)在建工程结转不及时、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生产管理系统(MES 系统)结转无形资产不及时。你公司 2017 年 7月 20 日与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承诺)签订四份 MES 系统采购合同,包括软件许可证采购合同、实施服务合同、开发套件及培训服务采购合同等,总金额为 972.4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你公司已向金承诺支付 501.5 万元,将其中不含税金额 446.47 万元计入在建工程。经查,你公司自 2017 年开始分阶段实施 MES 系统,2019 年 MES 系统的一期及三期的部分功能已经实际使用。
公司未将该系统的相关部分结转至无形资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对向敏嘉公司采购设备形成的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经查,你公司于 2018 年向敏嘉公司采购 18 台磨床,累计付款 16,843,020.85 元。截至 2021 年末公司采购的上述设备尚未完成验收,且其中 7 台设备尚未到货亦未退款,相关预付设备款长期挂账,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公司已对敏嘉公司提起仲裁申请,但未对相关在建工程和预付设备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计入在建工程的闲置设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你公司 2018 年 1 月 25日与大昌华嘉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华嘉)签订 1 台金额 69.5 万欧元的成形磨齿机采购合同。该设备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到货,2019 年 3 月 27 日建立SAP 固定资产卡片,由于调试失败,截至 2021 年末尚未转固。公司根据合同已支付 62.55 万欧元,剩余 10%的安装调试尾款尚未支付。相关设备款争议处于仲裁程序中,公司已按照预计仲裁可能败诉而计提大昌华嘉案件预计负债 65.98 万元。但公司未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大昌华嘉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关于生产管理系统(MES 系统)结转无形资产不及时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已在 2021 年年报中将其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和列报,按 MES 系统原值 446.47 万元并自 2018 年 12 月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摊销,截止 2021 年底应计提摊销费用 275.33 万元,公司已经将上述摊销费用均计入 2021 年度,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34.03 万元。
2、关于向敏嘉公司采购设备形成的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问题,(1)对于预付敏嘉公司已到货尚未验收的 11 台设备款 1,009.64 万元,公司已将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并考虑仲裁情况及设备可变现净值计算结果对其计提 201.93 万元减值准备,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171.64 万元;(2)对于预付敏嘉公司尚未到货的 7 台设备款 551.74万元,考虑仲裁等情况公司已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110.35 万元,上述调整对 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93.80 万元。总体来看,上述两项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合计为 265.43 万元。3、关于计入在建工程的闲置设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已对大昌华嘉相关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99.49 万元减值准备,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84.57 万元。
4、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中关于无形资产、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资产核算及减值计提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减值测试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以确保公司相关资产的准确确认、计量,并及时、准确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反映公司相关资产的真实情况。
5、公司将加强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管理,完善验收流程,要求资材等相关部门对长期未验收资产及时跟进处理,并加强财务、资材、法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金融工具、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资材部、网络信息部、生产制造部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三)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不合规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未区分地区分别测算。你公司并购的瑞士 Infranor 集团包含瑞士、德国、法国、美国、西班牙、英国和中国多个国家的企业主体,上述企业主体独立负责生产经营并产生相关现金流量,编制各自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你公司进行 2021 年商誉减值测试时,直接将瑞士 Infranor集团合并报表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满足基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单位要求,其折现率与相应的宏观、地域、特定市场、特定市场主体的风险因素也不匹配。此外,瑞士 Infranor 集团相关未来现金流量涉及瑞士法郎、人民币、欧元、美元等多种货币,应当以上述各种结算货币为基础计算折现率及
其现值,但你公司仅以瑞士法郎适用的折现率计算现值。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对毛利率的预计不审慎。你公司进行瑞士 Infranor 集团2021 年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该集团 2022 年预计毛利率为 44.54%。经查,瑞士Infranor 集团 2022 年第一季度毛利率实际为 41.4%,该集团经营管理会议认为2022 年利润率目标很可能无法实现,主要原因是半导体和特定项目的采购成本飙升至正常价格的 20 倍。上述情形显示,公司预测 2022 年瑞士 Infranor 集团毛利率时未能充分考虑该集团 2022 年第一季度实际毛利率以及相关成本预计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明显缺乏合理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一第、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未计提非核心商誉相关减值准备。你公司 2020 年收购瑞士 Infranor 集团 100%股权初始确认的核心商誉为 1.91 亿元,非核心商誉应为 314.54 万元。你公司未就报告期内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为同等金额的商誉减值准备。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1、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商誉减值测试问题,结合整改意见,对 2021 年末商誉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对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了调整,相应调整其对应折现率,复核并调整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经重新测试,瑞士 Infranor 集团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不需要对相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基于商誉减值测试目的,需要将公司收购形成的整体商誉划分为两部分:核心商誉和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形成的非核心商誉。对于非核心商誉,随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而减少所得税费用,该部分商誉的可收回金额实质上即为减少的未来所得税费用金额。随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其可减少未来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亦随之减少,从而导致其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因此应逐步就各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计提同等金额的商誉减值准备。公司已计提非核心商誉减值准备 104.80 万元,上述事项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104.80 万元。
3、公司深入探讨及反思上述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增强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4、公司在后续减值测试中将充分考虑宏观环境、地域、市场趋势,并参考历史数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历史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充分且谨慎考虑各项因素对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的影响,更加审慎判断相关关键参数选择及其合理性。同时,加强对期后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指标变化的关注度,充分考虑相关数据的变动影响,确保预测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审慎性。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经查,你公司 2021 年末发出商品的余额为 3,713.36 万元,公司未按照发出商品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的会计政策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1、针对发出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事项,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要求,对 2021 年底账面存货按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的方法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从测试结果看,公司按库龄结构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更为谨慎,但是基于库龄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要求,公司已完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试方法,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要求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来对公司发出商品进行跌价测试,并且公司已在 2022 年半年报中执行上述存货跌价测试方法,对发出商品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2、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中关于存货核算及跌价准备计提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减值测试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以确保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通过运用合理的减值测试程序准确计量存货价值,并及时、准确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充分反映公司不同类型存货的真实情况。
3、公司将加强存货管理,在保障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有效性、准确性的同时推动公司存货结构和存货规模的优化,进一步提高资产营运效率。
4、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存货、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在进行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将深入了解国家政策、行业状况并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时参考行业惯例,基于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存货的减值状况,提高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相关业务部门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五)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执行不一致
你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了收入会计政策,明确公司主轴、零配件产品内销收入确认政策为“公司发出产品并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后,根据客户确认的数量、销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认的关键单据为经客户签收确认的出库单以及发票。
但你公司实际执行中以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关键单据,且部分为当月对账、主要为次月对账,与收入政策描述不一致。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你公司上述不当会计处理导致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1、公司与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经检查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2021 年年报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描述不准确,对此公司已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体为:“①经销模式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合作意向后,一般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销售价格、结算方式等销售政策,经销商有采购需求时,向公司提交采购订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和结算方式对经销商发出商品及结算。
当公司产品交付经销商后,由经销商对产品实物进行管理,该产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损失与公司无关,经销商在约定的销售区域或范围内自主对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和确定销售价格,产品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公司以产品发出并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后,公司与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销售数量及合同单价后,公司确认收入的实现。当经销商对公司货款的支付或支付能力与其对终端客户的销售实现相关时,以该产品最终已实现对终端用户销售并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相关产品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公司与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终端客户销售数量及合同单价后,公司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直销模式
公司于发出产品并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后,公司与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销售数量及合同单价后,公司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
2、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收入确认流程,加强对客户验收对账环节的记录与管控,并加强财务、营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由财务部按月度监督查验流程执行情况,审计部不定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发现流程执行不当时及时进行纠正,从而确保公司收入确认相关政策的严格执行。
3、公司将通过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从源头保障公司会计核算的质量,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整改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部负责人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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