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5:06:37来源:法律常识
30多个楼盘的业主发布了“强制停贷告知书”,理由就是在房屋预售过程中,与开发商合作的银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发放贷款,未履行资金监管银行应尽的义务。所以现在业主集体要求:
1、不复工就不还贷,不交房就不还贷;
2、业主强制停贷造成的损失,由房贷银行、资金监管部门、开发商共同承担,业主不应承担。
法律依据?
2020年底最高法有一个判例,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开发商要将已经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购房者。
如果购房者未取得房屋,但又支付了首付款,现在还要偿还按揭贷款,则会导致在购房者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他们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有违公平原则。
平时业主还不上贷款,银行会依法催收,还是还不上,就依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这个万恶的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就是购房者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法院起诉。
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也就是购房者)以及他的担保人的所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查封已经抵质押的财产。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若是以前,房子没有,钱又给了。但现在不同,银行如果来告业主,业主就引用最高院的判例是不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由业主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连业主的律师费都是判了由银行来出的。所以这次业主的觉醒抱团强制停贷,我认为有法律依据,就看哪个银行第一个出来还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