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5:06:45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是发包人一直拖延验收,那么,究竟如何认定发包人是否“拖延验收”?承包人应该如何确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为竣工日期呢?
对于承包人来说,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为竣工日期,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锁定(固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事实和日期?二是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
对于第一个问题,承包人要在工程完工、资料齐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及时制作竣工验收报告,并送达给发包人,保留送达的证据(比如要求对方签收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即可以锁定(固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事实和日期。需要承包人注意的是,承包人一定不可以将竣工验收报告直接交给发包人,但是不留存任何提交的手续,发包人一旦否认收到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十分被动。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要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依据。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必须要在多长时间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时间,要以合同约定为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监理人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后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后28天内组织验收。所以,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使用的是《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那么承包人就可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42天内要求发包人组织进行验收,如果超过42天发包人仍未组织承包人进行验收,就可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需要承包人注意的是,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42天内仍未组织验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在几日内组织验收,如果到期仍不组织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这样即起到了督促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效果,又提醒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后果,还可以准确适用法律,一举三得!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发包人要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多少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可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选择42天),采取向发包人发函的方式,来锁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