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5:08:09来源:法律常识
老李叔最近愁眉苦脸的,似乎为何事在焦愁?我让老李叔与我说说,看有没有能帮他的。老李叔向我说,2020年的时候向张三的公司供应了一批木料,木料的款项在10万元,老李叔也一直向张三催要款项,但一直都没有支付,直到2022年去张三公司找张三的时候,公司已经注销了,现在张三也联系不上,想走诉讼程序也不知道怎么走。听完老李叔说完,我便向其询问了张三兴办公司的名称,并通过企查查的APP简单的查询了信息,经查询显示,张三兴办的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张三持股80%,一个是王五持股20%,法定代表人是张三,注册资本为50万元,当前状态为注销,核准登记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
公司确实在法律上已经注销了,难道老李叔的10万元木料款只能放弃了吗?
不是的,老李叔的木料款是可以诉讼要回的,主要在于公司注销前是否依法清算。1、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即为法律意义上公司等同于消亡,不存在民事主体资格,是不能作为被告的;2、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进行清算,老李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木料款,此种情况下,对于被告的选择,同样也有名堂,案涉木料的买卖是老李叔与张三达成的合意,王五并没有参与买卖行为,销售清单上签的是张三的名字,木料是送到张三公司交付的,从本案来说,应将张三和王五列为共同被告,虽然销售清单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但善意的老李叔是有理由相信王五的行为代表了公司,是构成表见代理的。
老李叔听我说完后,又提出第二个问题:张三和王五的身份信息如何获取呢?老李叔作为自然人,是不能够去有关部门查询张三和王五的身份信息的,那么该怎么办呢?自然人没有取证权利,但律师是有取证权利的,律师可以准备材料前往市场监督局/派出所等机关查阅、复制张三和王五的身份信息用于诉讼。
(温馨提示:1、不管作为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与自身相关的诉讼一定要积极参与,否则就是悔之晚矣;2、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作参考使用,不作为裁判观点;3、文本若有错误,请联系笔者修改;4、如有侵权,联系笔者删除)。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