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5:38:45来源:法律常识
分期还款在民事活动中很常见,多见于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之中,双方约定分期偿还欠款,债务人很可能违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还款,对于已到期的款项,债权人肯定可以按违约起诉,但对于分期还款未到期部分,能否要求一次性归还全部未到期部份?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能对已到期的款项进行起诉追偿,对未到期部份由于尚未违约,不能追偿。此类观点过于机械,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且违约一期追诉一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一期违约,就是债务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法条根据是《合同法》第108条和第94条第2项。只要构成预期违约,即可追诉全部欠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法》分则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即未支付价款要达到总价款的五分这一才能要求全部支付。但该条是分则规定,是总则关于预期违约在买卖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只能适用于买卖合同,是对买卖关系的重点保护。
笔者认为:第二、第三种观点才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切合现实生活的。按《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全部观点。所以只要构成预期违约,就可以主张全部还(付)款责任,买卖关系放宽到违约额度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