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0:25:1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1984年郭某带与前夫所生之子即赵某乙与赵某甲结婚同居生活,2016年1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与赵某乙形成合法的继父子关系,现因赵某甲年老体衰,失去劳动能力,且赵某甲房屋残破坍塌租房居住,要求赵某乙给付赡养费并解决住房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甲的身体状况、赵某乙的经济收入及农村实际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赵某乙每月向赵某甲支付赡养费800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提起上诉。
受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晋中市婚姻家事调解委员会组织赵某甲诉赵某乙赡养费纠纷案诉前调解,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及道德角度对赵某乙进行了充分劝解,指明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应以父母抚养几年、出力多少或是否是继子女等理由对父母不尽义务或少尽义务。现赵某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照顾,在其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赵某乙应对赵某甲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故赵某甲要求赵某乙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赵某甲的住房问题,赵某乙应妥善给予解决。调解员对赵某甲进行劝说,维持基本伦理道德不应超越现实需求,考虑赵某乙承担能力及当地农村居民基本人均消费标准,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后双方均同意撤回上诉,调解成功。
正煋提示
一、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照顾、抚养、教育等义务的,则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
2、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的,继子女可以选择不赡养。
原则上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主要是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正煋提示
二、儿媳、女婿是否有义务赡养老人?
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但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赡养是指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有义务赡养父母
父母离婚,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对父母仍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山西正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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