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5:38:52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 胡颖君
近期,多位消费者在在线平台投诉称,在玖富万卡借款,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购买保险,保费金额高达数千元,而申请退保却遭平台拒绝。
界面新闻记者发现,截至4月24日,玖富万卡在一家三方投诉网站的投诉量高达22000次,投诉集中在强制收取保险费及服务费、阴阳合同、利息过高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以来,针对玖富万卡强制搭售保险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
4月17日,陈先生投诉称:“本人在2019年9月30日在玖富万卡贷款平台上借款21795元,到账后被直接划扣了4895元的保险费,实际到账金额为16900元,分12期偿还,每月等额本息偿还1915.11元,利息按照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年利率已超过50%,与借款合同中的9.9%利率高太多了,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
针对上述投诉,玖富并未就搭售保险的问题进行解释,而仅回复:“玖富万卡只是导流App,对接金融机构或网贷中介平台。经查询您的账单综合息费未超过年化36%,符合相关规定。”
随后,陈先生再次发文称,玖富方面曾就此次投诉事宜与其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对方认为在借款中搭售的保险合法合规,但陈先生对此持有异议,因为在借款时对方并未告知需购买保险,并非自己自愿签订,因此认为对方存在欺瞒的行为。并再次申请退回保险费用4895元。
无独有偶。廖女士(化名)亦在上述平台投诉道:“本人曾向玖富平台借款29900元,每月还款3386.79。该贷款的利率为60.84%,已经超过国家贷款标准综合年利率36%。”
廖女士亦遭遇了强制购买保险的经历。她声称,借款时玖富捆绑搭售两份保险,一份7690.28元,一份1018.98元,共计8709元,制造阴阳合同,对额外费用进行分期,她曾多次与平台沟通要求退还超过24%利息和保险费,但对方只同意减免2000元左右。
界面新闻记者根据一名借款人提供的保单信息发现,玖富搭售的保险为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机构为人保财险,投保方为借款人,被投保方为龙江银行等资金方。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3月,玖富与人保财险达成合作,为其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保障业务。
上述借款合同显示,该名借款人借款本金40120元,借款利息1746.24元,而缴纳的保证保险费用则高达9120元。
据了解,保证保险的模式为,玖富作为推荐获客,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保险公司按约赔付。玖富作为助贷平台,通过保险的形式为资金方提供增信助贷业务,而购买保险的资金成本却全由借款人来承担。
“这种保险是完全有利于贷款机构的,在车贷和消费贷领域比较普遍。它本质上是一种担保的模式,避免了银行资产的风险,相当于助贷机构为征信有缺陷的借款人提供增信。”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早在去年7月份,中国银保监会便发文要求“持续监测已停止合作的网贷平台是否存在私自销售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如发现应立即制止”。不过,该监管文件主要剑指平台违规搭售意外伤害险。
2019年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提及互联网保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包括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
针对保证保险,2017年保监会颁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提到,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同时,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三是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由于意外险普遍金额较低,因此相对于搭售意外险而言,要求借款人强制购买大额保证保险性质更为“恶劣”。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助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实际合作中,多数保险机构仅仅收取少量保费,进行名义兜底,充当“通道”角色,保费收入大头仍被助贷机构获取。
天元律师事务所徐萍律师曾撰文指出,实践中,助贷机构因掌握贷款银行资源而主导保险产品设计,其代替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包含保证保险内容的信贷金融产品并对外销售,甚至在指导签约过程中作不实或误导性陈述、提供虚假资料。在“银保-助贷”合作模式下,因助贷机构主导金融产品设计、掌控获客渠道及签约过程,助贷机构以撮合之名实质性从事保险经营业务,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
徐萍律师还表示,虽然作为中介机构的助贷机构形式上不属于直接放贷机构,但助贷机构通过渠道商或合作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其组织设计的贷款类金融产品,归集、筛选借款人信息后推介给贷款银行及保险公司并对借款进行贷后管理、逾期催收。而实践中银行往往将核心风控交由助贷机构进行,自身风控流于形式,保证保险的引入进一步降低了银行严审信贷的动力,贷款银行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助贷机构通过收取各类明目费用的形式赚取绝大部分利差。助贷机构以撮合之名实质性从事放贷业务,可能被认定为低吸高放的放贷机构,存在违反141号文的违法行为。